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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挂横幅从高处摔下致死 家属起诉索赔50万

2014年05月16日 15:37 来源:四川在线 参与互动(0)

  高处有危险,刘虎(化名)就在帮人挂横幅时摔了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称,刘虎所在设计部的负责人,以及定作横幅的公司都应该承担责任,后将双方一起起诉到法院。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判令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不担责。

  挂横幅时摔死 家属称未采取保护措施

  刘虎系成都新大千设计部的员工。2012年12月20日下午14时许,刘虎在为洁兴公司管理的“清溪雅筑”小区悬挂横幅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当日晚19时45分被送至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日8时33分,刘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洁兴公司将广告标牌、标语等交给新大千设计部制作、安装。2013年1月10日,洁兴公司与刘虎的家属签订《协议书》,载明:现新大千设计部负责人何军(化名)无法取得联系,考虑刘虎家庭经济困难,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洁兴公司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救助费5万元。之后,刘虎的家属将洁兴公司和何军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8万余元。

  原告诉称,刘虎受何军安排,为洁兴公司管理的“清溪雅筑”小区悬挂横幅时摔倒受伤后死亡,何军是刘虎的初始雇主,洁兴公司是刘虎的最终雇主及劳务受益人,且未提供高空作业专用设施、设备,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洁兴公司与何军均对刘虎的受伤死亡有明显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33 917.50元,扣除洁兴公司已支付的50000元,还应赔偿483917.50元。

  法院:承揽工程者担责 定作人无过失

  被告洁兴公司辩称,洁兴公司与何军于2012年4月签订了制作合同,何军作为新大千设计部的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洁兴公司与何军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洁兴公司是定作人,何军是承揽人,何军与刘虎是劳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发生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刘虎受伤死亡应由何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洁兴公司与何军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何军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中,新大千设计部经营范围为美工制作服务,具有相应资质,且在小区大门口悬挂横幅不属于高空作业,不需高空作业相关资质,故洁兴公司作为定作人,不应对刘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虎受雇于何军,在为何军完成承揽的工作时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何军应当对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509246.50元,因洁兴公司已支付5万元,其实际损失为459246.50元,故何军应当支付原告459246.50元。(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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