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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注意公共表达与公共权力的边界

2014年05月16日 15:41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山东兖州公安局的官方微博发出一条“案件警示”,没想到引来轩然大波。这条微博称,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交警大队下发《违法停车告知单》,他为泄私愤,在百度贴吧发帖:“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交警真孬种。”曹某某因此被行政拘留5日。

  这条微博一出现,就引发一片哗然,虽然很快就被删除,但手快的网友早就保存下相关信息,并广泛转发。微博发布的第二日晚,兖州警方公布处理结果,认为对曹某某的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曹某某发帖表示接受道歉。

  这场风波的起因是当事人在网上辱骂交警。在公共平台上骂人,确实不妥。网络空间当然不可能一片其乐融融,但不少人一有意见不合便恶言相向,动辄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谩骂。其实网络空间就像现实世界一样,在公共场合的表达总要注意语言的法律和文明边界。

  然而,因为一句骂人话就遭到拘留,显然是警方执法不当,突破了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边界。首先,这一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在一开始的微博中,兖州警方并未具体指明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仅称其公然侮辱人民警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这个“他人”,指的是自然人。曹某某所骂的“兖州交警”,可以看做一个群体,或是一个政府机关,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他人”。

  网友骂人固然不妥,但这样的情况显著轻微,至多批评教育。进一步说,警方完全可以平等姿态给予回应,公布对违法停车的处罚依据,相信大多数网友也会明辨是非。如今兴师动众处以拘留,反而引人质疑,是否因辱骂的对象是警察才如此严厉?网络谩骂不少,骂个人的,骂其他公共机构的,怎不见警方拘留?是否有选择性执法之嫌?此事一出,成千上万网友在贴吧、论坛、微博重复那句“兖州交警真孬种”,既是抗议,也是“调戏”,兖州警方自然不可能把这些网友一一拘留。这已充分证明以拘留来处罚骂人者的荒唐。

  公共权力的边界,即法律。只有在法律边界内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政府部门才有其公信力。希望这次兖州警方知错就改,并非因为舆论压力,而是真正认识到自己对法律进行了任意的扩充性解释,导致执法不当,损害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话说回来,无论是一开始的“案件警示”还是后来撤销处罚,兖州警方都没有公布处理依据,而讲清楚做了什么和为什么要做,同样重要。这不仅是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若执法得当,也是一次普法机会),还是对政府部门是否具备法治思维的一次内省。(纪玉)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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