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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地铁晚点可行政罚款:契约社会是怎样炼成的

2014年05月19日 10:59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社会上引发关注。根据意见稿,对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处50万至200万元罚款。

  地铁晚点,意见稿规定可行政罚款,有人主张不晚点还应奖励,争来争去,好像只是政府和地铁公司之间的事。事实上,晚点是地铁和乘客之间的事,要解决问题应由乘客和地铁之间进行了断。对此,政府介入未尝不可,但不能只规定自己的罚款权,却忽略乘客的索赔权。

  地铁公司和乘客之间是契约关系,出现问题需要依照契约原则来解决。契约原则的核心是按约定办事,这也是法治的核心要义。所以要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培养民众的契约意识。但现实中,个别地方的一些做法,甚至是个别地方法规,都与契约精神背道而驰。以地铁晚点为例,晚点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主要内容是赔偿乘客。地方政府如能促使赔偿的落实,就是在维护契约精神,维护法治。如果只是规定自己有权罚多少款,那只是在加强权治。

  加强权治当然有利于管控,但不利于契约社会的形成。实际上,契约精神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越具有契约精神的社会越稳定。当下一些矛盾冲突,比如购房者打砸售楼处,其实都应在契约和法律框架内解决。但由于契约精神的孱弱,最终很多矛盾都必须政府出面才能平息。而政府一旦介入,有意无意中,契约精神又会被抑制,大众的契约意识无法成长起来。

  要培养一个契约社会,首先需要充分明确的赋权。有了权利,公众才有博弈的筹码,各方才知道行为边界在哪里。据报道,10年前,深圳的地铁立法主要偏重于地铁设施保护、运营秩序维护。不难看出,10年前,立法者站在地铁公司的立场考虑问题,10年后站在行政权力的立场考虑问题,长达10年,公众权益的立场始终缺席。对地铁晚点,真正需要的不是行政罚款,而是每个乘客都能实现的索赔权,这种赔偿应具有惩罚性,能根据晚点多少有所增减。如果不让乘客拥有惩罚晚点的权利,而总指望行政权力“主持正义”,地铁公司定会巴结权力而不会真正把乘客放在眼里,地铁和乘客的契约关系就没办法真正形成,契约社会就会遥遥无期。(李迎春)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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