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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乱象多 媒体吁建立婚姻信息共享机制

2014年05月19日 13:5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折射出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公民婚姻信息未实现共享的弊端。

  王某与石某于1993年10月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7年3月8日经南召法院调解离婚。2010年9月13日,因小孩上学需要,王某与石某共同到南召县民政局申请补办了结婚手续,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为其补发了结婚证。

  2014年,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王某以南召县民政局为被告,以石某为第三人,诉至南召法院,要求撤销民政局为其补发的结婚证。经县民政局请示河南省民政厅得知,目前河南省民政部门尚未受理过此类婚姻纠纷,民政部门无法作出适当处理。

  可以说,类似情况应不止一例,多数因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未被发现。因石某不同意离婚,王某诉至法院,才使此类纠纷显现。

  2012年7月24日,民政部宣布,截至2012年6月底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目标。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了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已建立起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

  但由于人民法院未与民政部门建立公民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机制,存在以下隐患:

  导致出现类似王某与石某的纠纷,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当事人经法院裁判离婚后,其信息未共享至民政部门,致使其婚姻登记信息仍为已婚的失真状态,给需要查询婚姻信息的公民和组织带来不便。

  当事人下落不明经公告判决离婚后,仍在公告期内的,或者当事人经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另一方上诉后经二审改判不准离婚的,此时当事人仍处于结婚状态,如果配偶一方持尚未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与第三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可能仍会依据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无疑会给配偶另一方和不知情的第三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持此离婚判决书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如共有房屋的处分行为,并办理登记手续,其危害后果更为严重。

  为避免婚姻登记信息不共享带来的乱象,建议及时出台应对之策,积极推动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门建立公民婚姻信息查询、交换与共享机制。

  具体而言,持离婚裁判文书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或证明者,如婚姻登记系统中仍为已婚状态,应由民政部门致电或者致函作出裁判的法院,确认该裁判文书的真实性。

  也可由民政部门定期到当地人民法院查询、复制生效的离婚纠纷裁判文书。如现在交警部门均是定期到法院查询、复制相关交通肇事案件裁判文书,之后依法对肇事者的驾驶证作出吊销或注销处理。□曾凡振 史洪举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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