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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对卖淫者曝光:不能肆意践踏尊严逼入绝境

2014年05月21日 09:5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张起淮

  影视明星黄某嫖娼事件被曝光以来,持续占据着各媒体娱乐版面的头条,其爆料素材之丰富,热度之高的一个重要原因,除有媒体在微博上发布信息外,相关官方微博在这个事件中也提供了“硬”料。在这场八卦的热潮中,这位荧屏中的好男人,就像他在《我们结婚吧》剧中所饰演的角色名字一样,“果然”没有了隐私。在调侃、惋惜、谴责之余,一些绕不开的问题引起人们反思。笔者围绕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采访了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

  问:黄某嫖娼行为尽管为法律所禁止,但该事件却博得了公众的同情,很多人认为这样的隐私不该披露,尤其是执法机关不应该公布个人隐私,您怎么看?

  答: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之一,它涉及到人的人格利益。在当今世界,保护个人隐私是各国立法、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有明文规定,如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再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3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另外,2002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在这部草案里也提到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即: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对于公民隐私是给予尊重和保护的。黄某作为公民之一,其隐私权理应受到尊重。不论是公众还是执法机关,都不应肆意侵害黄某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至于其嫖娼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不应当成为公众及执法机关侵害其隐私权的正当理由。

  问:对执法行为公众有知情权,而知情权和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似乎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解决?

  答:首先,公众希望获得对执法行为的知情权,其目的主要在于监督执法行为,使之趋于公正,而并非以获取执法对象隐私为动机,因此,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并不矛盾。其次,尽管现代社会已有不成文的规矩,那就是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但是这种对于隐私权的牺牲不是无限度的,而应当不以牺牲公众人物的名誉、尊严等人格权利为基本前提。再次,可以适当披露公众人物隐私这一特权主要是针对媒体而言,并不针对执法机关,作为执法机关,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事,而不应成为带头揭露他人隐私的“先锋”,否则,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将不复存在。

  问:假如不是执法行为泄露了个人隐私,而是某位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致,该如何看待?

  答:如果这是个人行为所致,显然应视为侵权行为,作为被侵权人完全有权针对侵权人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此处的所谓个人属于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那么,该机关还应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问:目前,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状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答:从我国目前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主要散见于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中。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然而,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隐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我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因而,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之不足是显而易见的。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害隐私权的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并不少见。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类似问题。

  问:公众人物让渡隐私权的界限在哪里?

  答: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所述,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无外乎以上三类。对公众人物而言,隐私权让渡的范围应以公众生活必要且不伤害公众人物人格尊严和正常生活秩序为前提。具体界限,应通过完善立法加以界定。

  问:与嫖娼相对应的是卖淫,卖淫行为常为人所不齿,对卖淫者也不能曝光吗?

  答:在我国,卖淫是一种违法行为,卖淫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与此同时,一个文明社会,一个法治社会,即使违法者也有起码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不能被肆意践踏。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应当引人向善,而不是将违法者逼入绝境,使其走上不归之路。

  问:公众又该树立怎样的保护个人隐私和保护他人隐私的观念?

  答:我觉得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必然以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较强的法制观念为基础。第一,做到知法。知法方能有度、知法方能有力,进而对他人隐私权心存敬畏,在自身隐私权受侵害时及时还击。第二,做到守德。守德者必然洁身自好,守德者通常不揭人隐私,因此既能避免惹是生非,也能避免祸害他人。

  问:如果黄某及卖淫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

  答:依法维权。如果黄某嫖娼事件主角的个人隐私是执法机关有意泄露,那么,黄某及事件女主角完全可以就执法机关的不当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以上事件的个人隐私泄露是个人行为所致,那么,黄某及事件女主角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关人员侵害其名誉权的责任。总之,即使黄某嫖娼属实,也只意味着,黄某及事件女主角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与其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执法机关或任何个人可以披露其隐私。陈文瑞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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