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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官帽抵法办”的特权必须废止

2014年05月21日 09:5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江西省纪委监察厅发布消息,江西省抚州市纪委、监察局最近严肃查处一起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案件,参与赌博的南城县常务副县长曹志刚、南城县纪委副书记席新国被免职,并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次参赌人员受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5名官员被摘官帽。除曹志刚、席新国外,南城县公安局金山口派出所所长邓民、南城县人口与计生委副主任章喜元和南城县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包发龙也被免职,并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另一种是,南城县人章某、张某、严某等3人参与赌博的问题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这三个被官方通报称为“社会人员”的普通市民,很可能将被处以行政拘留。

  这个处理结果让人十分惊奇:同样是参与赌博,党员干部可以拿官帽抵法办,而普通市民则要接受警方处罚。这里的法律依据可能是两方面:一方面,党员干部的赌博违反了党纪政纪,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3名非公职人员的赌博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由公安部门处罚。

  但问题是,既然参加赌博的3个普通市民违反法律,需要由公安部门处罚,那5名公职人员参赌不也违反了法律,他们怎么就不由公安机关处罚呢?不是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么党员干部违法只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无需给予法律处罚呢?类似这种“官帽抵法办”的特权,现实中并非个别,而在这起党员干部参与赌博事件中,党员干部与普通市民“待遇”上的差别,显得尤为突出。

  党员干部违法了,如何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是党和政府的事,但人民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对于他们的违法行为,首先应当按国家法律予以处罚。这里不存在党组织是否“移交”公安机关的问题,公安机关也必须依法处理,而不应等待党组织“移交”。至于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其实应该在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之后——《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据此,退一步讲,在对南城县5名参赌官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后,应立即移交给公安机关,将他们与3名参赌市民一起给予行政处罚。殷国安(江苏 职员)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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