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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租车做质押骗借款4万元获刑

2014年05月21日 14:40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王某和朱某骗租车辆,并以租赁的车辆作质押骗取他人4万元的借款。因犯合同诈骗罪,两人获刑并被处以罚款。

  2012年11月,王某和朱某在经区一租车店租赁了一辆轿车,不久把该车作抵押,向田某借款4万元钱。后租车店主丁某欲联系朱某还车时,却联系不到人。经多方查找,丁某找到田某要回了车辆,并报警。

  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和朱某租赁的轿车价值人民币15.6万元,将该车质押给田某借款4万元。两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2006年,王某曾因犯诈骗罪被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经区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以租赁车辆作质押,骗取他人钱财,但主观上没有占有租赁车辆的故意,且事发后,租车店也将租赁的车辆全部收回,故以其质押车辆骗得的借款作为犯罪数额。最终,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见习记者 孙丽娟 通讯员 于永智)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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