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昆明男子7年牢坐完才受二审:“牢”后二审
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人牢都坐完了,才来对他进行审判。昆明陶云江案正是如此。17年前,他因诈骗罪被判刑,提起上诉,没想到上诉状石沉大海。服刑7年出狱后,陶云江四处上访,案子才引起重视。昆明中院公开回应:上诉状是因为昆明中院的书记员工作失误没有及时上交。(5月21日《云南信息报》)
上诉是当事人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然而,当事人上诉后,要等到坐完整整7年的牢出狱后,他才迎来二审,这是何其荒唐之事?
对此,法院仅以“书记员工作失误没有及时上交”轻飘飘进行了推托。就算这是一句实话,这书记员责任也不轻,如此重大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工作失误在审判工作中是不能容许的。而且,法院一次失误在先,也不能次次失误。因为,当事人发现没有进行二审后,委托了管教去咨询,那么,法院为何不认真追究原因,找出上诉状或者让当事人重新书写上诉状,以保障当事人能接受二审。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但是,陶云江出狱后,对于如此明显的程序违法,法院仍然没有再审,而是要等到他多次上访后,才开始再审呢?
看来,即便是到大力强调程序正义的今天,我们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仍然是漠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并没有在他们心目中有所体现。
在我看来,司法机关首先应当进行再审,认真审查实体问题,如果案件确实错误,就必须依法纠正,还当事人一个清白。另一方面,则对为何漠视当事人上诉状,侵犯当事人上诉权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为,即使案件实体上没有问题,程序上的问题,同样是严重的问题,相关人员同样难逃其责。(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