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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人事管理改革

2014年05月22日 09:3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将结束事业单位的管理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窘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信长星21日表示,会加快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积极推动条例的落实,也会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一直以来,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法,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有公务员法,但是对于111万个事业单位、3153万个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管理,长期以来却无法可依。事业单位改革条例的出台可谓“十年磨一剑”。早在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就提出要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08年,原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但直到2011年该条例才以征求意见的形式公开。经过长时间的酝酿、起草、修改和论证,《条例》的出台为推动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于法有据的法律框架,陆续出台的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措施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继续进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曾深刻阐述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无疑,立法先行为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

  15年来,推进改革的思路越来越清楚。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取消行政级别。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各具特色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如今《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规定聘用合同期限,列明合同解除情形;明确奖励和处分种类;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可以看出,立法所构建的管理制度是改革思路的具体深化。广东是全国最早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省市之一,2012年底全省分类改革已经全面完成,这标志着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前驱程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广东有了坚实基础,这为深化改革提供了必要支持。此次《条例》出台让备受关注的事业单位养老“并轨”启动信号再次释放,立法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诚然,法律已经指明方向,但是如果没有事业单位分类的基础,现在要求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恐怕尚无法进行。广东有了先行之机,就有必要、有义务沿着既有法治思路率先作出更多实质性的变革与突破,并为配套立法的完善提供更多可操作的实践经验。

  经验表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就要走出“边抓牌边定规则”的思维定势,确立“定好规则再抓牌”的法治思维。“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无论是哪个领域的改革,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作为,都必须以法治的方式推进。立法引领改革,改革推动立法。只有通过立法程序,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来解决,实现先立后破,才能使改革有序进行。同时,通过在法治框架内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使改革的推进与法治的建设齐头并进,这也应是所有领域改革的题中之义。(洪 丹)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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