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因中招电信诈骗损失30万 状告银行被驳回
名称:电话诈骗初级版
目标:普通市民
南京一大学教授因中招电信诈骗损失银行卡内的30余万元,一纸诉状将开户银行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赔全额损失。昨日,鼓楼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教授的诉求。
去年11月,南京某省属重点高校教授陈颖至中国银行南京萨家湾支行办理了“乐行卡”定期存款业务,存款30万元,存期3个月,并开通了网银服务。这之后,陈颖又通过ATM机存入1700元。
同年12月17日中午,陈颖遭遇电信诈骗,按照对方的电话提示,到中国银行柜面,要求将自己之前与网银捆绑的手机号码变更为对方指定的号码,并将动态口令告诉了对方。
此时,陈颖才意识到可能受骗,赶紧报警。可是,她所持的“乐行卡”账号已被人通过网银交易转走了卡内全部金额30余万元。警方对该案作刑事立案后,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陈颖认为银行风险告知不够、防范措施不力,将中国银行南京萨家湾支行告上鼓楼区法院,索要全部损失。
庭审中,银行称原告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并开通网银,在缔约过程中,银行已就相关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原告的损失是因其不当修改银行卡和网银绑定的手机号码,并泄露了动态口令(密码),与银行无关。
而陈颖提出,当初办理业务时柜员只让她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名,而并未让她阅读,该《风险告知书》仅有一份,她签完名后即被柜员收走。她办理的是定期存款,没有自己的许可,犯罪分子竟能把钱转走,对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月16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网银交易过程中的身份认证与柜台交易存在区别,储户的用户名、验证码和密码(动态口令)等信息成为银行鉴别储户身份的唯一形式。犯罪分子以诱骗的手段获取陈颖的用户名、验证码和密码(动态口令),网银系统通过验证后,有理由相信该操作是由陈颖本人所为;个人定活期转存是个人网上银行的一项业务,原告自愿开通网银,网银交易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意,故通过网银将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不属于特别的说明义务的范围。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银行与陈颖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后,由于陈颖自身过错,导致银行向第三人支付,对该支付,银行没有过错,犯罪分子取得了密码等信息,其控制账户的权利等同于原告,故判决驳回陈颖的诉讼请求。(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李自庆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