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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购车票出错 5游客过度维权索赔未获支持

2014年05月23日 10:05 来源:太原晚报 参与互动(0)

  由于旅行社大意,为游客购买火车票时出现了差错。为此,5名游客不依不饶,竟故意将旅行社为了弥补过错而再次购得的火车票作废,并索赔5000元。5月19日,市旅游质监部门认定,这起投诉属过度维权,不予支持。5月初,本市5名游客在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山东游。旅游结束后,按照行程安排,7日午夜他们赶到泰安火车站,准备搭乘8日1时许的火车返回太原。不料,在检票口5人均被拦了下来,铁路人员称他们持的是过期车票。仔细一看,他们发现旅行社提供的竟是7日1时许的火车票。

  5人对此非常生气,找到导游要求“补偿”。导游承认旅行社买错了票,马上与太原的组团旅行社汇报了突发情况。根据指令,导游迅即到售票大厅查看最接近的返程车票。比较幸运的是,当日凌晨5时许就有到太原的车票,而且还正好有5张。导游赶紧买下,然后掉头又去招呼5名游客。导游向5人说明了情况,随后又带他们到酒店休息。

  然而,到了上车时间,这5名游客却拒绝进站。扯皮中,5人提出要求,让旅行社先拿5000元再说。导游左劝右劝,但他们仍拒绝上车。就这样,新购买的5张票又作废了。

  延期一天后,这5人终于返并,其间他们的食宿全由旅行社承担。但5人仍不依不饶,继续向旅行社索赔5000元。

  接到投诉后,市旅游质监部门展开调查。最后认定,旅行社出错在先,应承担游客相应的合理损失。比如旅行社再次为游客购买车票,安排游客住宿。事实上,旅行社已做到了这些。而游客的索赔要求已超出合理范围,属过度维权,因此索赔5000元不予支持。

  作出这样的决定,旅游质监部门依据的是《合同法》。《合同法》第1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编后

  过犹不及。消费者维权,应该有理、有利、有节。有理就是维权行为须有法律依据;有利是指维权要采用有利于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有节则要求维权行为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不能滥用法律诉求。维权需理性,过度维权不仅得不到社会的同情和法律的支持,还可能触碰道德甚至法律的红线。(记者国英)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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