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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豪官员”被控五项受贿约200万获刑11年

2014年05月23日 14:4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佛山中院公布,该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高明人大常委会原常务副主任陆帜然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陆帜然收到判决书后口头表示不上诉。

  审理阶段,检方列举了陆涉嫌犯罪的6项事实,犯罪金额达人民币2388354元,港币18万元。其中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黄某洪以土地行贿陆帜然”一项中,检方认为,1998年,时任高明市西安区委书记的被告人陆帜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黄某洪取得西安区政府办公楼工程的承建资格,并在工程完工后帮助其收回工程款。为表示感谢,黄将一块面积约为3.5亩的土地作价530354元送给陆帜然。网络曝光的陆家豪宅,正是在陆帜然涉嫌收受黄某洪的这块土地上建起来的。而黄某洪则是陆家大院里另一栋别墅的主人。

  对于此项指控,陆帜然在庭审中极力予以否认,他称自己所接受黄的3.5亩土地是以每亩15万元人民币向黄购买所得,已经付清全部土地款,不是受贿。陆帜然的律师也直指,这一项指控的证据不足。

  在庭审时,黄某洪被传唤出庭作证,黄不但将自己此前在接受调查时的笔录全部推翻,还提供了账簿、汇款凭证,以证实两人合建房屋的财务情况,另外还提交了证实所争议地块附近土地价格的裁定书等证据,从而证明其与陆之间就该争议地块形成的是买卖关系。他还称,自己其实一直在催陆帜然还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帜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言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均证实黄某洪从未向陆帜然当面表示要将涉案的3.5亩土地送给陆帜然,起诉书关于黄某洪想送地给陆帜然的指控主要是依据证人陆某聪的转述。根据陆帜然在庭上的辩解、证人黄某洪出庭所做的证言及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陆帜然已于2006年陆、黄两家做建房结算时支付给黄某洪30万元人民币作为购地款,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陆、黄就该3.5亩土地最初系成立土地买卖关系而非收送土地关系。据此,佛山中院认定此项指控证据不足。

  对于检方指控的其余五项犯罪事实,法院均予以确认。经法院查明,1998年至2004年,被告人陆帜然在担任高明西安区委书记、荷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索取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58000元,港币18万元。

  另外,陆帜然的辩护律师提出陆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案发前市纪委已经掌握被告人陆帜然收受区某等人贿赂的线索,其情形不符合自首。综合考虑陆帜然在案件部分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以及归案后如实供述及退出全部赃款的情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黄晓晴 通讯员 佛法宣)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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