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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工业松香对生猪头脱毛 获刑3年罚33万

2014年05月26日 09:1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为追求暴利而罔顾消费者食品安全,江苏男子卢某在使用工业松香对生猪头脱毛时被有关部门当场抓获。该案近日在江苏省镇江市一审开庭,卢某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3万元。

  据了解,卢某、徐某某(女)夫妇在镇江市润州区经营一家猪头加工厂,主要将收购来的猪头进行分割,然后对猪耳朵、猪头脱毛,加工成生的猪耳朵、猪头肉、猪舌头、猪脑等猪头制品进行销售。但该加工点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2012年7月,卢某以每斤6元的价格订购了2桶共计450公斤的工业松香用于给猪头及猪耳朵脱毛。这些经工业松香脱毛加工好的半成品,一部分在批发市场内销售,还有一部分销往熟菜零售店,其余尚未销售的半成品储存在冷库内。

  2013年2月1日,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会同质监局、工商局对卢某经营的猪头加工点进行查处,现场查扣涉嫌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的猪头24.84吨、工业松香毛重43.5公斤,查获卢某等涉案人员9名。2月5日,镇江市技术监督局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将其移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受理后,于2月6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卢某拘留并将其羁押。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于3月12日对在卢某、徐某某经营的猪头加工点内查扣的涉嫌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的24.84吨猪头出具了鉴定结论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4136元。

  卢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一案日前一审,卢某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3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已使用工业松香脱毛处理的24.84吨猪头、43.5公斤工业松香被没收。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该案审判长表示,卢某生产、销售毒猪头金额为16万余元,因此判处罚金33万元,此举也是为了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和条件。(记者刘巍巍)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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