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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起争执男子眼睛被打残 打人者担刑责又赔偿

2014年05月26日 10:48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原本是公司聚会,却因为劝酒而引发争执,50多岁的罗某将同事李某的眼睛打伤致残。日前,柳州市柳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罗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6万余元。此前,罗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1月27日晚,柳州市某企业举行企业年终聚餐。当晚10时许,50多岁的罗某与30多岁的同事李某因劝酒发生争吵,罗某挥拳击打李的左眼部位,两人遂扭打在一起。之后,同事们纷纷劝架,并将李某送到医院就诊。此后李某多次住院治疗眼睛。

  柳州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的鉴定表明,李某所受损伤属重伤。2012年6月20日,罗某被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底,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经城中法院审理,判决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的左眼已达盲目5级,伤情构成重伤;左眼部受外力作用致伤,与外力作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13年6月7日,李某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赔偿医药费、住院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0多万元。之后,受李某委托,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也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李某损伤左眼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罗某作为李某眼部伤残的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李某眼部损害的后果,对本案损害具有过错,而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对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则应当对李某伤残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由罗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6万余元。(南国今报柳州讯 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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