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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刀下留人”无损司法权威

2014年05月26日 16:21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5月23日,广东惠州中级法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死囚刘文彪在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随即,法官暂停执行程序,该死囚被押回看守所,得以暂时保命。

  舆论对此充满争议。有种声音质疑,若喊冤就能暂停执行死刑,是否以后死囚在临刑前喊一嗓子就都可以保命?有人甚至批评,法院连依法判决和执行的底气都没有,司法权威何在?

  司法权威首先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法院对临刑前喊冤者宣布“刀下留人”是依法办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刘文彪的死刑判决被停止执行,因为他声称自己只是受雇于李某,李某才是出资、指挥制毒的主犯,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接下来法院将对喊冤的事实进行调查,如果最高法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就会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

  不过,即便是死刑犯为多活几天而假喊冤,也不能说法官决定“刀下留人”是错误的。因为是否假喊冤,需要进一步调查之后才能得出结论。人命关天,假如是真冤,岂不是会把头砍错了?湖南人滕兴善、河北人聂树斌临刑前喊冤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被坚决执行死刑,多年后真凶现身,他们的冤魂早已深埋地下,再无出头之日。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假如事实证明,刘文彪喊冤是假的,最后还是被执行死刑,是不是说明法院软弱无力、缺乏底气?事实上,法院不需要法律规定之外的“底气”。尊重生命,本来就是司法机关的准则;何况这还是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的,法院不执行反而违法。无论如何,对死刑犯喊冤“刀下留人”,没有什么害处,只会让司法更加公正和权威。(殷国安)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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