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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突致同事1死1伤 男子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2014年05月28日 09:50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卓尼人张某酒后与同事发生争执继而动刀,导致同事1死1伤,被兰州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两被害人民事经济损失2.6万余元。5月26日记者获悉,省高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2年11月12日零时许,在七里河区晏家坪一工棚内,张某酒后与工友俞甲(化名)、余某某、俞乙等人发生争吵,后冲突升级,双方厮打中,张某顺手拿起做饭使用的匕首捅刺,将被害人余某某、俞甲捅伤。之后,余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俞甲左大腿根部受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过错,可相应减轻张某的罪责。遂依法判决张某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家属、俞甲各项经济损失2.6万余元。宣判后,张某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一审量刑过重。

  省高院认为,被害方殴打张某仅限拳打脚踢,也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在不具有明显现实危险的情形下,张某选择极端方式持刀捅刺他人,致人伤亡,其行为并不具有防卫的正当性,故其上诉理由及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遂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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