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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刘汉等人涉黑案审理彰显程序正义

2014年05月28日 10:1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是在国家加大反腐力度以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背景下,通过司法途径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典型案例。在该案的审理中,通过指定管辖、分案审理、公开庭审、充分质证、保障辩护等彰显了对被告人公正审判权的保护以及司法的文明进步。该案于2014年3月31日由湖北省咸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5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在36名被告人中,刘汉、刘维等5人被判处死刑,另有5人被适用死缓,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从该案的管辖来看,2013年3月20日,刘汉因涉嫌窝藏、包庇等严重刑事犯罪,在北京被警方控制;2013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10余个省市调查取证;2014年2月20日,经指定管辖,由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向咸宁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该案的主要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地均为四川,本应由四川的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管辖;而根据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由于该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此应当由中级法院一审审理。另外,刑诉法又有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指定管辖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为管辖不明的案件;其二为管辖权明确,但因为某种原因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该案属于后一种情况,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势和社会关系等影响该案的处理,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采取了个案调整的方式,指定进行异地管辖。被指定的管辖地湖北咸宁,离四川较近,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和核实证据以及保护证人,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考虑了刑事诉讼中的便利原则。

  该案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采取了分案审理的做法,分为刘汉等10人案、刘维等7人案、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7个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进行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审理,一般以关联性作为判断标准,同时考虑其他因素。一人犯数罪、数人共犯一罪或者数罪等情形,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但是,如果合并审理可能带来不利的后果,如影响被告方的辩护策略、可能对被告人形成重大偏见、可能对被告人主要罪行的审判造成迟延、可能导致利害关系截然相反的共同被告人相互指控、可能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等,法院可以裁定进行分案审理。从该案的情况看,如果进行合并审理,可能产生上述不利后果,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真相的及时查明,而进行分案审理,更能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因此,咸宁中级法院对于全案被告人及其犯罪事实进行了科学的梳理,采取了分案同步审理的做法,使得整个案件的庭审过程重点突出,特征显著,脉络清晰,保障了充足的庭审时间,也防止了审判的过分迟延。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咸宁中级法院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该案进行了全程公开审理和宣判,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共计6200多人旁听了庭审,而且广大网民也参与了讨论。该案通过公开审判,将审判过程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增强了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了法官依法公正审判,有助于防止暗箱操作可能造成的裁判不公。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指出:“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护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该案开庭前,咸宁中级法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对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庭前会议具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控辩双方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等功能,有助于促进法庭集中审理的实现,从而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质量。在连续多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20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针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此外,还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和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尤其需要进行正式的法庭审判。从该案的审理情况看,刑事庭审实质化,有效避免了法庭审判走过场。

  在该案中,共有36名被告人和49名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均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案卷材料。出庭受审的被告人均未戴手铐、未穿囚衣、未剃光头;法庭允许刘汉带助听器出庭,并且应其要求在座椅上放了坐垫;审判长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该案的法律程序等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交锋,包括:“组织成员互相不认识”能否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否认定刘汉、刘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首要分子,是否必须“明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加入”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刘汉、刘维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是何关系,等等。法庭给了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机会,在刘汉等10人案的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刘汉做了长达140多分钟的自行辩护;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很少被审判长打断,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受到了尊重和保障。

  总体而言,该案的庭审,彰显了程序正义的理念,公众从中看到了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看到了司法的阳光透明,看到了司法的文明理性,看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是法治中国所追求的目标。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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