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高压电击残 管理义务方担主责赔偿64万余元
中新网重庆5月28日电(郝绍彬 向蕻 刘贤)11岁的小学生亮亮上学路上因好奇进入变电站内玩耍,结果被高压电击伤,上肢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此案并作出二审判决,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站橡胶制品厂(简称西站橡胶厂)对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受害方各类损失64万余元。
有警示标志但未及时修补墙洞亦有责
亮亮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2009年始就读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小学。2012年5月31日上午,亮亮在上学途中,进入路旁山坡一变电房,被放置在变电房内的变电器高压电流击伤。
2013年8月30日,司法鉴定认定亮亮右上肢缺失属五级伤残,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还需植皮等手术治疗,需续医费、配置肩离断假肢等。
法院查明,原九龙坡区华岩镇西站村变电房内的两台变压器,一台属于西站村所有,后移交给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管理。另一台即放置在变电房内砖砌平台上的变压器,属于被告西站橡胶厂所有,其电源来自电力公司变压器。
事故发生前,该变电房的房门设置有“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房内被告西站橡胶厂所有的变压器表面也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但该变电房房门未锁闭,变电房墙体上有一墙洞。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公司对变电房隔离防护功能有效性均负有管理义务。两公司虽在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表面安放了警示标志,但对变电房墙体上的墙洞未及时进行修补,变电房门未进行锁闭,基于高压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两公司对其尽到了危险性警示义务,但没有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故两公司对受害人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受害人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原告无视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上的警示标志,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九龙坡法院遂判决两公司承担80%的责任。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高压电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据重庆五中院主审法官张应洪介绍,未成年人因其对危险认知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又有较强的好奇心,成为受害人的比重大,发生事故多因该经营者或管理人没有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防护,让未成年人有机会接近该高度危险区域。
侵权责任法规定,对高压输电线路及高压设施致损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即经营者、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应洪法官建议,管理人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并尽到明确警示义务,建立有效的物理“隔离墙”,让未成年人不能、不会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加强安全警示宣传和教育,定期在学校、社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开展安全警示宣传,通过视频、图片或文字讲解等方式,确保未成年人不愿、不敢进行高度危险区域,避免类似伤人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