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营运被扣车 心生不忿点燃汽油施报复
在东莞非法营运三轮摩托车的男子刘某,因摩托车被治摩部门依法查扣后心生不忿,竟携带汽油和打火机火烧治摩办办公大厅。5月27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刘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现年41岁的男子刘某,因非法营运的三轮摩托车被虎门镇治摩办依法查扣,刘遂准备了汽油、打火机伺机报复。
2013年9月27日9时45分,刘某携带上述物品,去到虎门镇治摩办办公大厅,趁工作人员不注意之时,将汽油桶内的汽油倒在大厅的工作台上。一名工作人员见状上前阻止,刘则使用打火机点燃工作台上的汽油,烧毁一台电脑显示器,以及一些文件。随后,治摩办的工作人员使用灭火器灭火,并报警,刘某则走到治摩办门口等候处理。随后,闻讯而来的民警将刘某抓获。
法庭上,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律师称,刘某并非蓄意犯罪,所携汽油数量较少,且作案时仅倒出小部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刘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有自首情节,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刘某家庭贫困,身体不好,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刘某因其非法营运的三轮摩托车被查扣,为将摩托车索回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刘某作案后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最终综合前述情况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