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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小学教师课堂上猥亵7岁女童获刑3年

2014年05月28日 11:31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小学男教师利用教学之便,多次在课堂上猥亵7岁女童。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结此案,二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木根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木根系新余市某小学教师,被害人张某(7周岁)系该校学生。

  2013年1月5日,刘木根在上课期间布置完学生作业后,来到单独坐在教室最后的张某座位旁。刘木根让张某坐凳子前面,自己则坐其后面,双手伸进张某衣服里面摸其胸部,随后又将手伸进张某裤子里摸其阴部。

  法院同时查明,刘木根曾用相同的方法,于2012年5月份、11月中旬、12月份猥亵张某三次。

  另查明,刘木根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缓解期,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刘木根明知被害人家属报了警而在家等候,公安人员来后未抗拒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46000元的赔偿协议,张某及其父母对刘木根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木根在上课期间采用手摸7岁女生胸部、阴部的方法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刘木根犯罪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减轻处罚;案发后,刘木根明知他人报警而未离开,公安人员到来后未拒捕,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木根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黄辉 通讯员谢卫兵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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