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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 教师强奸儿童被判死刑

2014年05月28日 21: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成都5月28日电 (记者 安源徐杨祎)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了数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性侵未成年少女、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司法案件层出不穷,未成年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典型案件的通报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树立较强的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案例一:小学教师强奸女童被判死刑

  2008年到2011年间,在某小学任教的被告人魏某以辅导作业、改卷子为由,多次将授课班上的被害人陈某等11名8至11岁的女学生喊至家中卧室,对7名女学生实施奸淫和猥亵,对4名女学生实施猥亵。并将猥亵女学生的经过制作成大量淫秽视频,存放于其电脑或U盘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强行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其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魏某为了满足淫欲,奸淫、猥亵幼女多人多次的行为,不仅给多名被害受害者心理和身体造成损伤,同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魏某以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后,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魏某死刑。

  案例二:9岁男孩强奸抢劫10岁女孩

  2013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16岁)与男孩杨某(9岁)、袁某辉(9岁)在遂宁市船山区天峰寺旁路边玩耍,见放学途经此地的女孩袁某(10岁),肖某某即伙同上述两个男孩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行将袁某挟持至路边坡上,肖某某和杨某两人先后与受害人袁某发生了性行为,并抢走其身上的现金7元及价值20元的“BDBAL”手机一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二人以上轮奸行为,同时还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而后,被告人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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