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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科委原主任于泓受贿挪公款获刑14年

2014年05月29日 09:3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挪百万公款为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还收受贿赂400余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昌平科学技术委员会原主任、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原主任于泓因受贿和挪用公款罪,终审被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4年。

  54岁的于泓大学文化,案发前曾任北京市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据法院查明,2002年2月至2011年9月期间,于泓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0万元为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为他人公司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00余万元。

  其中,2002年2月至2006年7月期间,于泓以科创佳灵公司的名义,将100万元公款借给某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某,收受胡某2万元。之后,胡某归还了51万元。科创佳灵公司的股权此后转让给两家公司,胡某未归还款项用股权转让款平账。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泓有期徒刑18年,于泓不服上诉。

  二审中,于泓提出,法院定其2万贿赂款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他同时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于泓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鉴于于泓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主动坦白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挪用公款已归还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14年。

  ■链接部分犯罪事实

  2004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间,于泓多次为北京广福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科创佳灵公司的收购、转让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广福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该公司60%股份,价值168万元,并分红169万余元。

  2009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于泓为北京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对百善软件产业大楼的购买、出租等提供帮助,收受滨江置业公司、华合泰公司负责人郑某(另案处理)给予的65万元。(记者 孙思娅)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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