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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坐实“法官终身负责制”需内外兼修

2014年05月30日 09:2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法官终身负责制”无疑是一把悬在承办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引进公众监督,接受公众检阅,才能赢得公众信任。

  广东各级法院将实行案件质量和办案责任由承办法官终身负责,信访人如实施极端行为或发生影响社会秩序重大的信访事件,将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广东省各级法院实行承办法官“终身负责制”,可视作“由裁判者负责”精神之体现。

  法官为什么会判错案?主客观原因皆有。主观大体有二:一在判决水平,一在主观故意。先说职业素养,一般而言,法官判决秉持“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的精神来判决”的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就要取决于法官心中的自然法理念及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取决于法官的良知。水平不足、良知稀缺,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就会有偏差。主观故意,很多时候是因为法律天平的另一端放置的是利益而不是“砝码”,法官被利益蒙蔽双眼,让法律蒙羞。

  客观亦主要有二,一在司法地方化,一在司法行政化。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依附于地方政府,司法过程或多或少受到地方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这种影响的常见形态,“服从地方大局”、“为地方的发展保驾护航”之类的口号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至于行政化,“老法官”、山西省高院院长左世忠曾透露一个细节:“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往往是在听取承办人汇报案情后、经讨论直接作出案件结论,而后承办法官遵照会议决定直接执行。”法官的裁判权力被架空,就会出现“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现象。追究起来,“不审”的“判者”恐怕远不止一个审判委员会。法官头上除了法律,还有若干个“婆婆”。

  “法官终身负责制”无疑是一把悬在承办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冤假错案一旦被证实,哪怕你晋升、调动工作甚至退休了,都不能免责。责任如影随形,一方面督促法官洁身自好、不被利诱,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利益因素左右;另一方面倒逼法官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更加主动抵制部分外来干扰,维护自己依法独立判决的权力。同时,有助于法官提高个人修养,政治的、道德的、业务的。得以顺利实施的话,此项制度将有助于解决法官的一些主观问题,至于客观困境,则可能力有不逮。

  权责对等是公共管理应该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也不例外。如果法官行使了独立裁判权力,适度担责是必要的。如果不是这样,凭什么让法官一个人为他人或集体作出的判决承担错案风险?权小责大既不公平,也无助于防范错案的发生。坐实“由裁判者负责”,必须保障“让审理者裁判”,法官裁判权保障则需要内外兼修,清理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是为外部治理。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推动司法公开,引进公众监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敦促法官以更加严谨、细致的工作,以更公平、公正的判决,接受公众检阅,赢得公众信任。(陈洪洋)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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