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法院系统对三起处级领导受贿案作出判决
5 月21 日,兵团法院系统对孙美珍、周新民、郭树宏受贿案集中作出一审宣判。
伊宁垦区法院判处孙美珍有期徒刑七年。法院查明,被告人孙美珍在担任五师八十七团党委副书记、团长期间,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团场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钱款达24.6 万元,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在案发后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日,博乐垦区法院判处周新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 万元;赃款10.3 万元予以没收。法院查明,被告人周新民原系五师国资公司党委书记(正处级)。
2007 年1 月至2013 年7 月,被告人周新民在担任五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五师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融资中心主任、艾比湖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总经理,五师国资公司党委书记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10.3 万元。故被告人周新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周新民在协助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日,哈密垦区法院判处郭树宏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以没收财产4 万元;赃款83 万元予以没收。
法院查明,被告人郭树宏原系五师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处级)。被告人郭树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于2003 年至2013 年1 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3 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在相关部门未掌握其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量刑,减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崔建民 张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