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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驱赶耕牛与送水工相撞致其伤 被判赔9万余元

2014年06月03日 14:20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村民顺着乡村公路驱赶耕牛回家,途中耕牛与骑摩的的送水工苏某相撞,送水工摔下车受伤较重。到底是算牛撞了摩的,还是摩的撞了牛?送水工受伤住院费用谁担?近日,永川法院一审判决耕牛饲养者赔偿送水工9万余元。

  是车撞牛还是牛撞车

  去年9月下旬,老林的儿媳刘女士赶着自家的两头耕牛沿乡村公路回家,大牛走在公路中间,小牛走在马路左边。

  耕牛认得回家的路,刘女士没牵牛绳子,习惯性地手握荆条驱赶。当牛行至一农田边时,送水工老苏驾着一辆载有桶装水的摩的迎面驶来。或许是见有车驶来,大牛信步向公路一侧走去。老苏见耕牛在躲避,以为能够顺利通过,未及时停车或减速,而是略微靠边继续前行。意外的是,耕牛与摩的避让的方向相同。

  大牛与摩的靠向同一侧,况且公路不宽,车速又快,两者自然难以避开。老苏未能及时刹车,大牛与摩托车撞个正着。老苏连人带车摔入路边的田里。

  随后,老苏被送入医院,经过25天的住院治疗,总算是康复出院。但是,就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老苏与老林迟迟未能商定。

  老苏认为,自己避让在先,牛估计是被吓到后惊慌撞上他;而老林则认为,牛靠边避让了,是老苏自己驾车速度快,判断错了避让方向,更没有减速或停车。到底是牛撞了车,还是车撞了牛?

  法庭相见后水落石出

  去年底,老苏将老林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其各项损失16.88万元。

  永川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林作为牛的所有人,其饲养的牛未在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通行,其忽视了动物在外界影响或本能反应的情况下,可能发生脱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有效控制,继而导致影响道路安全或通行的事件发生,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然而,苏某作为摩托车的驾驶人,看见牛正在道路上行走时本应及时采取暂停通行等避让措施,但因其轻信能够顺利通过而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最终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其本身亦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依法减轻林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永川法院判决耕牛饲养者林某赔偿苏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 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林某作为牛的饲养者,其儿媳在驱赶牛回家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放任牛在路上自由行走,没有牵住牛绳子控制耕牛,影响了苏某驾驶车辆通行的安全,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同时,苏某作为摩托车的驾驶人,在骑行过程中本 应仔细观察及预判路线突发状况,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但苏某却自信能够通过, 没有减速避让,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失。

  最终,法院依法减轻了林某的侵权责任,判决苏某赔偿林某损失9万余元。(记者 郭发祥 通讯员 汪诗)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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