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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部针对行政许可省级监管条例获表决通过

2014年06月03日 18:33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作为针对行政许可行为的首部省级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本版曾分别于2013年4月19日、6月17日、8月15日进行追踪报道),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已获表决通过。行政许可存在范围不仅将被划定“高压线”, 明确规定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以备案、年检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亦被明文禁止。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条例》原名称为《广东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多方意见征询时,有专家提出,行政审批属于政府工作层面事项,不适宜就行政审批专门立法,并建议针对行政许可监督进行立法,以符合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据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志红介绍,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以及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和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部署,已明确提出废止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将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不得在法律法规外设立面向社会的审批事项。为此,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将立法重点调整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将最初的《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调整为《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将“行政审批”表述修改为“行政许可”,并将立法重点调整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明确建立权责清单制度,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细化对行政许可的过程监督。

  据介绍,表决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将行政许可目录纳入权责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许可目录管理、行政许可公开、法律责任等条款中进行具体规定。

  《条例》列举了五种情形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或服务方式能有效解决的,以及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有效管理的。

  与上位法即行政许可法相比,《条例》的措辞更为严厉。上位法对前述情形的规定是“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而广东即将施行的《条例》则直接要求“不得设定”,而且最后一种情形为广东自主增加的。

  为了防范变相设定许可,《条例》专门提出,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行为属于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同样不被允许。

  《条例》细化严格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严格控制,减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影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并进一步明确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增加“未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但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外”等规定。

  此外,《条例》加强了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防止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其中,明确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增加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情况、公开行政许可主体等事项情况、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增加可以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查阅卷宗文件、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现场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活动等方式的规定。记者 章宁旦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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