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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盗用”警号副局长被警示训诫

2014年06月05日 04:37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西安6月4日电 (记者方敏)日前,陕西富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某“盗用”他人警号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富县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立刻展开调查。调查结果称:李某2003年3月因工作需要调至延安市旅游局工作。2013年8月,李某因家属都在富县居住,母亲年老多病,本人又曾在富县公安局从警12年,所以申请调回富县公安局。2014年3月,李某被任命为富县公安局副局长。但由于李某原警衔已被公安部门注销,新的警衔批准需要一个过程。5月,原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韩某将自己的警号借予李某,李某借用警衔、警号的问题属于个人行为。

  媒体曝光后李某现已将警衔、警号交还韩某,富县公安局党委也于6月1日对韩某和李某分别做出责令纠错和警示训诫(诫勉谈话)处理。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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