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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罚5年后报复举报人 强行索赔成抢劫犯

2014年06月05日 09:30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4男子为报复举报人,持剪刀、砖头冒充“黑社会”,威胁得到3000元,不料因这把“剪刀”和这块“砖头”,使案情起了根本性变化。记者前天获悉,青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以“抢劫罪”判处4人3年至4年的有期徒刑。

  A

  “砖头”“剪刀”壮威,要走“赔偿”3000元

  华某今年57岁,武汉本地人,家住青山区青山镇。5年前,因为华某开发廊从事卖淫嫖娼,他怀疑是邻居邵某报警举报,最终使华某的发廊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罚款5000元。

  祸根由此结下,华某因此一直对邵某怀恨在心,想找机会报复邵某。

  华某这几年一直怨恨邵某,又因为身体不太好,需要大量医药费,于是准备约一群人找邵某要钱。华某约到49岁的必某,称想找邵某要回5000元,并承诺要到了就分给他。必某看人少壮不起声势,又约了54岁的刘某和25岁的“干儿子”海某。

  2013年5月11日上午10点,华某等4人来到青山区某职业技术学院,华某在背后偷偷指着邵某说“就是他”。几人迅速冲上去,必某一手拿着剪刀,一手搂着邵某的脖子,谎称自己是“黑社会”,将邵某控制住。

  随后,华某等人合力将被吓得不轻的邵某拖出学校,挟持在校外花坛旁。

  4人要求邵某“赔偿”华某被罚款的5000元。邵某说“没有钱”,海某顺势从花丛中捡起一块砖头要砸邵某,被刘某假意拦住了。几人继续对邵某进行恐吓、威胁,邵某被迫同意“赔偿”人民币3000元后,与刘某、邵某一起来到学校的副食店,并没有这多钱的邵某找店主借了2000元,连同身上的1000元一起交给了海某,邵某这才被放走了。

  华某等人将索要的3000元各自挥霍。华某买了一条200元的黄鹤楼烟,刘某得到600元,海某1100元,必某留了1100元。

  案发后,邵某立即报了警,华某、必某、海某于2013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刘某在5月29日也被抓获。

  B

  焦点:强行索赔是否构成抢劫罪?

  今年1月24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情的焦点是:到底该团伙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因为两个罪名判决的结果相差很大。

  华某对其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由于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患有严重的糖尿病、中风、高血压,心脏也不是很好。华某及其辩护人希望法院能够对被告人犯罪以教育为主,酌情轻判。

  必某认为自己并没有用剪刀对着邵某,只是拿着剪刀和邵某说出去谈谈。必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必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刘某、海某也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他们都认为自己只是吓吓邵某,怎么就成了抢劫犯。

  4人均希望以“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判决。因为3000元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属于轻判。

  法院审理查明后驳回辩解:拿着砖头和剪刀,“谈谈”的性质就变了,必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必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和被告人刘某、海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华某是犯意的提起者,必某、刘某、海某积极参与,并具体实施抢劫行为,其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刘某、海某的罪责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华某、必某、刘某、海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剪刀”和“砖头”威胁,采取了“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名成立。

  C

  法院:

  再次犯罪

  量刑加重

  再看几人,都是惯犯。

  华某曾于1978年3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刘某则是盗窃罪惯犯,1987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2年,处罚金3000元。

  在法院量刑考虑时,由于华某、刘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因为必某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考虑酌情从轻处罚。华某、必某、刘某、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华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还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最后认为,从重和酌情从轻可以抵消,但罪名不可以更改。最终华某等4人均以“抢劫罪”判刑,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人均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4个人得到判决结果后,直呼没想到判得这么重。

  华某认为量刑过重,想要上诉。但华某想到以前自己因抢劫罪被判20年,现在仅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是打消了上诉的想法。

  D

  律师:

  敲诈勒索罪与

  抢劫罪的量刑

  结果截然不同

  华某的代理律师,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于文秋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容易混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是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常以被害人的精神施加压力来达到一定的目的。

  就本案来说,华某等人有持剪刀、拿砖头的行为,抢劫了邵某3000元钱,侵犯了邵某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暴力威胁,尽管数额不大,但属抢劫罪。

  于文秋律师说,本来3000元来说,敲诈勒索罪并不严重,但对于抢劫来说,量刑的结果则是完全不同。这都是他们不懂法所付出的代价。文/记者万勤 实习生孙思 通讯员周敏芳 万维娜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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