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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江海法院原法官因受贿13.6万元获刑5年

2014年06月05日 10:1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在案件审理、执行当中,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感谢费,数额超过13.6万元。昨日,记者从佛山市南海法院了解到,江海法院原民三庭庭长李某某受贿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因犯有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违法所得13.6万元也被没收上缴国库。

  据介绍,举报称李某某在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涉嫌渎职犯罪,其后李某某被江门市检察院调查问话,发现其在办公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并移交市纪委,从而牵出其受贿事实,而李某某也主动向纪委交代受贿实情。

  案情:

  回报一成赔偿金作感谢费

  根据指控材料,2005年年底或2006年年初,江门时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徐某某,要求判决徐某某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房产并赔付违约金大约一百三四十万元,为了能让案件审判结果有利公司并顺利执行,时富公司陈某某和谭某某决定以赔偿金的一成给李某某作为感谢费。

  据陈某某交代,时富公司共送了13万元给李某某,他负责送了8万元,其他由谭某某负责。

  而在办理谭某某诉哈伊马角(高要)陶瓷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据李某某交代,对哈伊马角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查封措施,导致哈伊马角公司一笔美金被冻结,该公司同意与谭某某和解,为谭某某追回全部货款400多万元。谭某某送其5万元。

  2012年10月30日,江门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向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李某某调查问话,发现李某某在办案过程中有违纪行为,于是将其移交给江门市纪委查处。

  “双规”期间,李某某主动交代其在办理时富公司诉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谭某某诉哈伊马角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有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2013年1月28日,其家属代为退还了18万元,款项暂存于鹤山市检察院。

  2012年12月14日,李某某在市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市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其滥用职权和受贿的犯罪事实。

  法院:

  审理查明收受贿款13.6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原告时富公司诉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多次收受时富公司贿赂款,合共86000元,其中两次收受谭某某贿赂款6000元,三次收受陈某某贿赂款8万元;而在谭某某诉被告哈伊马角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李某某则收受谭某某及其合伙人邓某某贿赂款5万元。合计收受贿赂款为136000元。

  判决:

  获减轻处罚 判有期徒刑五年

  对于判决结果,佛山南海法院认为,李某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且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李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1360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

  南海法院称,陈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该院或者直接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记者陈杰、刘艺明)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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