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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处罚规定:“蓝牌车”首次违规最低罚3万

2014年06月05日 13:5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实施,给交通违规处罚戴上了“紧箍咒”。其中,对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即俗称“蓝牌车”,处罚也按情节轻重分开3档。首次违法,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为处罚最轻,罚款3万元。

  处罚分三个档次

  《规定》开宗明义指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为明晰处罚标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也同时出台,分别为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和航道行政三部分。

  据了解,根据交通对象、违法行为的表现、可取得证据的差异,按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的思路,道路运政处罚主要考虑违法次数,公路路政处罚主要考虑对公路危害的程度,如超载重量、损害面积等,水路航道处罚主要考虑案发所在航道的等级,结合危害后果作出具体裁量结果。上述所指的裁量结果一般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分别适用较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若法律规定没有裁量范围或范围很小和通过一定计算方式得出处罚数额的,裁量结果则采用统一档次。其中,较轻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下限;一般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中间数;严重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上限。

  重罚使用无效证件运营

  根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分别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和“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这两种类型,实施处罚。

  前者首次违法为较轻,因此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如属于第二次违法,则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违法3次以上的,就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至于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首犯的就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第二次违法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所处罚款增至违法所得的5倍。而违法所得为2万元以上且超过3次,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标准》还明确,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也分3档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第一、二次违法,都是没收违法所得,分别罚款3万元和5万元。但是违法3次以上,或者使用了克隆车、拼装车等,则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如果违法所得为2万元以上的,且使用了克隆车、拼装车等,那么,就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记者/黄少宏)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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