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跑路者当罚,不为肇事逃逸而是经济代价
参与互动(0)跑路的老板在增加。在一长串名字之后,这份名单还会不会加长?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要不要救助这些企业?二是要不要惩罚跑路者?
指责政府或者银行见死不救毫无意义。市场出清过程非常痛苦,产能过剩的痛苦、市场信用不彰、上下游产业链互相拖欠资金的痛苦,只能由激进的企业主承担。如果政府出手,以货币进行大规模救助,惟一的结果是让未来的市场痛苦来得更猛烈。
不要救助实体企业,同样不应该以刑法惩罚跑路的企业家。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法只处分类型化了的犯罪行为,对跑路的企业家进行刑事惩罚,找不到法律依据。
民事处罚难免。跑路的企业后面,往往跟着一串苦主。企业家跑路之前,往往进行资产处置,如变更法人出售股权回笼资金,千方百计将自己的民事连带责任降到最低,将手中的优质资产尽可能变现,然后跑到国外的海滩上晒太阳,或者跑到纽约这些城市当寓公。这些毫无信用的行为必须在经济上付出代价,否则那些认真进行破产重组、拼命偿债的人,就会成为大白痴,建立信用市场也无法实现。
可以考虑让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家承担无限责任。就像美国在全球范围追缴美国富人的税款一样,即使这些跑路的企业家到了太平洋上美丽的小岛上,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必须降低在债务处置中的社会成本,以市场化的手段处置破产公司。留出破产重整的机会非常必要。《美国破产法》第11章引人关注,在法庭的保护之下先于满足债权人债权要求,给予公司时间重组其业务及/或资本结构,进入破产保护程序的公司业务照常进行,债权债务关系临时“自动冻结”, 临时禁止债权人采取措施收回破产申请之前他们拥有的资金或财产,取消自动冻结需要指定法院的授权。其目标就是通过重组,通过暂时的债务债权关系休克,让企业有复苏的机会。在此过程中,员工的利益得到保护,通常供应商等会转成债权人。只有实在无法拯救的公司才会进入实质性破产。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也有重整条款,由债权人提议开始或者终结,实在无法拯救的宣布破产。通常进入重整阶段,各方利益博弈,连债权人会议有时都无法召开。而破产阶段,大致上公司的资产处置已经尘埃落定。
此次跑路风潮需要反思。权力部门有必要认识到权力之手最后还得让位于市场,银行有必要认识到互联互保并不是增信的好办法,放纵诱惑盲目放贷是自掘坟墓,对于投资者而言,看到上市公司连年利润上升,现金流却在下降,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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