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塔区法院审理“百花草堂”假药案涉上千万
中新网昆明6月10日电 (王艳龙 王晟)10日,云南红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吴桂芳、牟玉红、黄海俊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三名犯罪嫌疑人10余年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上千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桂芳与被告人黄海俊系母子关系,与被告人牟玉红是婆媳关系。1997年以来,黄本云(吴桂芳之夫,已去世)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玉溪市红塔区“百花草堂黄本云诊所”非法生产、销售自己生产的骨增风湿灵、胃定康、瘤癌散等药品。2007年11月黄本云去世后,吴桂芳、牟玉红负责经理管理,2009年底,被告人黄海俊参与经营管理到案发。经红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吴桂芳、牟玉红、黄海俊等人生产、销售的药品依法均按假药论处。经统计,吴桂芳和牟玉红的销售金额应认定为人民币40623997.12元,黄海俊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9041176.64元。
庭审上,被告人吴桂芳辩称,其主观上没有以假充真,用的药材是真材实料,诊所转让给次子黄海俊后就不再参与经营管理,不存在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人牟玉红辩称,其在家中的角色是家庭主妇,只是帮忙打杂,没有参与药品的经营管理,在侦查机关供述不符合事实,目的是为了减轻家人的责任。黄海俊辩称,其经营的药品有专利证书和卫生局发的红头文件,没有假冒他人的牌子,所销售的金额没有公诉机关认定的那么多,大部分房产和车子都是用自己的收入购买。
犯罪嫌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缺乏事实和证据依据,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被告人吴桂芳、牟玉红、黄海俊以家庭经营生产销售未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批准文号的骨增风湿灵、胃定康、瘤癌散等药品,数额巨大,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两个罪名,两罪竞合,应当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三被告以各自的行为参与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活动中,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联系的整体,系共同犯罪。以“百花草堂黄本云诊所”、邮寄、银行汇款等方式销售金额巨大,销售范围涉及全国各地,销售时间持续近二十年,深受其害的患者不计其数,严重破坏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鉴于该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关注度高,控辩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合议庭决定评议后择日宣判。
红塔区人大、区政协、区政法委、区政府法制办、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媒体等2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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