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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广告法修订别给烟草留“后门”

2014年06月11日 10:23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因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广告法》),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近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再修改《广告法》中的具体条款,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这次《广告法》修订草案再次为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留下空间,足见中国烟草业又将其观点渗透了进来,积极为烟草广告谋取“合法”的地位;但反过来恰恰凸显《广告法》修订忽视了饱受二手烟之害、呼吁禁烟和对反对烟草广告的意见。某种意义上,折射出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条款的修改存在话语权不公平的严峻现实问题,致使很大一部分群体的利益被遗忘在法律条款的修订之外。这种现状亟待改变。

  ——小刀论语

  我国《广告法》自1994年颁布至今已有近20年的时间,其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许多投机者利用法律空白大行违法乱纪之事,以满足一己之私。现阶段,很多烟草企业正是这种“投机者”。在这样的形势下,立法者只有审时度势,在发现社会问题的同时,积极地去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才会让不法者无处遁形,也才能真正使大众受益。 而修订《广告法》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正当其时。

  ——董平

  首先在立法上要改进,比如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商品不得使用与烟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及烟草广告名称相似或相同商标的规定;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增加关于不得将与烟草公司字号、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案作为公司字号设立公司的规定。其次,《广告法》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应对变相烟草广告作出明确界定,只要客观上起到了宣传烟草制品作用的广告,都应认定为烟草广告。还要严格规定开放性露天场所的烟草广告设置,在许可发布的烟草广告上,健康警示标语要占到相当的比例。此外,在执法改进方面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各地对与烟草有关的广告处理因缺乏统一标准而不一致。

  ——钱兆成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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