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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开门立法”破除部门利益法制化

2014年06月11日 14:57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部门利益法制化”广受诟病,从今年7月1日起,广东省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政府法规规章立项将被拒收。按照近日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等文件的规定,今后,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法规规章将不予立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法规规章也不予立项。(《南方都市报》6月10日)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个别政府部门手握公共权力,却时常用于谋取部门私利;而为了将这种谋利行为“合法化”,不惜将自身利益“塞进”法规规章,使得“部门利益法制化”,将谋利行为变得“名正言顺”。

  且举两例:2010年,原铁道部修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其中“普通列车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的规定,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2009年,国家邮政局起草《邮政法》,其中“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等条款,同样遭到舆论强烈质疑和批评。这类现象存在于国家立法层面,也存在于地方立法层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侵犯了民众的正当权益。

  权力有自私自利的一面,政府部门也会有逐利冲动,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无疑是防止公权力变异、抑制部门逐利冲动的根本之策。因此,广东省致力于破除“部门利益法制化”,抓住了问题的牛鼻子,值得肯定和称赞,也值得其他地方效仿。在某种意义上,这既体现了敢于破除部门利益的勇气和决心,也体现了维护公平正义和民众权益的责任担当。

  当然,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并非易事。对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法规规章不予立项,固然是一种决绝的态度,但怎样认定、由谁来认定某部法规规章存在部门利益,却是一个问题。在我看来,除“不予立项”之外,更重要的是践行“开门立法”,在制定法规规章过程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认真听取民众的批评、吸纳民众的建议。老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秤,任何被“塞进”法规规章中的部门利益,都逃不过民众的眼睛。唯有增加法规规章的“民意含量”,才能让部门利益无立锥之地。

  而要达此效果,前提是“开门立法”不走过场,民众的意见真正管用。只征求、不听取或者只听取、不吸纳民众意见,这样的“开门立法”徒具观赏性,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目前立法过程中“征求社会意见”已成常态,而“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依然存在,最重要的原因即在于此。(浦江潮)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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