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以开门立法破“部门利益法制化”

2014年06月11日 15:29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按照近日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等文件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法规规章将不予立项。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种现象并不少见。一些政府部门时常利用权力谋取部门私利,或为所辖行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将这种谋利行为“合法化”,一些政府部门不惜将自身利益“塞进”法规规章里,使得“部门利益法制化”,从而使其谋利行为变得“名正言顺”。

  “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危害性显而易见,它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侵犯了民众的正当权益。公共权力本该为公众谋福祉,它一旦与部门利益结缘,必然导致权力的扭曲、变异和腐败。

  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并非易事。对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法规规章不予立项,固然是一种决绝的态度,但怎样认定、由谁来认定某部法规规章存在部门利益,却是一个问题。除“不予立项”之外,更重要的是践行“开门立法”,在制定法规规章过程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认真听取民众的批评、吸纳民众的建议。要达此效果,前提是“开门立法”不走过场,民众的意见真正管用。(晏扬 刊《新华每日电讯》 本报有删节)

【编辑:刘彦领】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