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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主撞死流浪汉 保险公司拒付50余万赔偿款

2014年06月11日 18: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绍兴6月11日电(见习记者 王蔚 通讯员 王勤)近日,浙江绍兴嵊州法院受理了一起车主维权案件,嵊州司机张先生因驾车疏忽撞死了一名流浪汉,不仅受了刑罚而且还赔偿了50多万元。张先生本想着车子上了保险,这一款项保险公司自然会承担,可没想到,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拒赔理由是赔偿款还没有实际受益人,一怒之下张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1年1月5日,当时,张先生到山东省临沂市出差,途径市内某十字路口时,因疏于观察,与醉酒后正躺在马路中间的一醉酒流浪汉相撞,造成对方抢救无效死亡。

  这次事故中,张先生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要求,他向当地法院缴纳了交通事故预付押金56万元。因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年11月,当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时根据事故责任判决张先生承担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赔偿款共53.5万元。

  流浪汉因为是无名氏,身份不明,法定继承人也因此找寻无果,这笔赔偿款便一直押在法院。然而,张先生缓期考验期满后,这一赔偿款仍无人认领。

  张先生告诉记者,对于自己支付了53.5万元巨额赔偿款,自己原来并不担心,因为出事的这辆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汽车损失保险与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自然会“报销”。可是保险公司认为,法院判决中推定的赔偿金还没有实际赔付。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这笔钱是要赔给死者近亲属的,现在死者身份未明,钱赔给谁,怎么赔,赔多少,都是问题。

  “明明买了保险,赔偿款也付了,为什么不能理赔。”张先生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保险公诉告上法庭为自己维权。近日,嵊州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在事故中所花费的医药费和车辆损失费2万多元,而对于张先生提出的53.5万元赔偿款理赔不予支持。法院认为,53.5万元赔偿款,是事发地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推定的赔偿金额,具有不确定性,这一款项也未实际履行赔偿义务。

  承办该案的相关法官告诉记者,依据我国的保险法,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张先生向相关部门缴纳的仅仅是赔偿款押金,不能就此认定其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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