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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地方司法权利益超脱有利于破除行政干预

2014年06月17日 10:4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无论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统一的市场规则还是有效的市场秩序,都取决于法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而法治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改革的进程。各国经济发展历程表明,没有法治作为基础,很难形成公平、可持续的市场经济:要么经济发展的成果难以为全民所共享,要么经济发展进程被打断。

  因此,司法改革的进程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不久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并且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司法体制改革,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从公开消息看,此次司法改革试点涉及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应当说,这是提高司法公正度的重要一步,也是走向法治市场经济的坚实一步。

  在这四项改革试点中,尤其重要的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实现省以下的司法垂直管理。从我国经济生活实践看,竞争性地方政府的特点非常突出。这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例如,近些年,经济司法不公的矛盾在地方层面比较突出。有些地方政府常常为了本地区经济增长,在经济生活领域以行政干预司法。例如,在案件受理上,对本地利益有利的案件就受理,对本地利益不利的就拒绝受理;在案件审理上,偏袒本地当事人,为本地当事人开脱责任或谋取利益,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执行上,往往不会对本地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强制措施。究其根源,在于当前司法制度设计上,地方司法系统在人财物等方面依赖于地方政府,尤其是法院系统经费来源靠地方,很难摆脱地方行政系统的影响。

  这次改革试点,推进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垂直管理,主要在于使地方司法权利益超脱,克服法院受地方行政层面的干预,克服由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其中一个衡量标准是,所有行政干预,不论是对法院立案、审判还是执行的干预,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个地方政府敢越位,哪个官员敢干预,就启动事后追责,让相关人员承担违法责任。这是对以GDP为导向的竞争性地方政府“釜底抽薪”的一招,不仅有利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而且有利于形成统一市场。

  当然,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看,司法领域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革。重要的不是改革速度的快慢,而是改革是否尽快落地,是否有实质性突破。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改革迈出历史性的一步,更期待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不断迈出更大的步伐。

  (匡贤明)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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