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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声称对方赠与二十万元 短信作为证据未被采信

2014年06月17日 15: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16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嵇某以手机短信来证明原告潘某20万元系赠与其购房的意见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嵇某全额返还20万元合伙投资欠款给潘某。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初,潘某与嵇某双方口头约定合作投资经营童装店,潘妻徐某于同年6月17日前通过银行卡转账20万元入嵇某账户。后嵇某因没按时交店面定金10000元,造成铺面已租给他人。潘某遂于6月20日当面提出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嵇某马上转回20万元给其妻徐某,嵇某答应6月26日前转回。

  然而,潘某因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新丰县法院起诉,要求嵇某归还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提供了银行卡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及该法院的开庭笔录附案为据。在6月11日的庭审中,嵇某则辩称,潘某是将20万元赠与其购房,并提供了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10月29日两人的短信聊天记录共14页为据。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是一种电子信息资料,存在人为篡改、变造的可能,应属于间接证据。由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短信记录不予认可,被告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且被告提供的短信记录与其在上次庭审时的陈述相互矛盾,为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辩解不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林劲标 江春英)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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