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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改革如何确保依法而行

2014年06月17日 16:40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中央司法改革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刚刚出台的《司法改革框架意见》接受记者采访,公开解释了有关改革的设想和方案,并从七个要点阐述了未来的政策导向。总体上看,这七个要点主要包含两大方面内容,一是改革人员管理制度,二是扩大司法公开,建立司法责任制度。

  这次司法改革方向,紧扣中国当前司法的实践和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令人期待。比如,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改革司法官员遴选制度,强化其职业保障和责任意识等,都是很有价值的改革举措。但就任免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问题而言,能否依法而行,在法律框架内做好具体的方案设计,无疑值得重视。

  根据此次方案,未来将实行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对于省统一提名的法官、检察官任免案,应该由哪级人大来行使任免权?

  根据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法院、检察院的院长、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法官、检察官则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未来倘若改成省级提名、省级人大任免,则与现行法规有冲突;而如果省级提名,各级人大选举或任免,则似乎不能跳出同级党政人大对司法的干预怪圈。

  众所周知,当前各级官员对司法的不当干预,是司法不公乃至司法黑幕的主要表征之一。而官员和各级公权机关对司法的干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控制人事任免的办法来左右司法人员,进而左右司法。

  也许有人会提出修改组织法的建议,以规定省级提名和省级人大任免。但是,这样做不符合民主的基本原则。因为人大任免司法官员,是基于主权在民、司法授权的理念。如果省以下各级人大无权任免本级法官、检察官,则违背了主权在民的准则。

  一种值得参考的思路是,未来地方各级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可以由省以上法院或检察院提名,下级各级人大根据提名任免或选举。但需要同时规定,对于业经选举或任命的法官、检察官,非经本人辞职或遭弹劾,或因腐败等问题被查实以及其他故意犯罪,人大不得主动免去其职务。

  这种思路的好处在于,既可以破除地方党委政府通过人事提名、经费供给等手段左右本级司法人员的痼疾,又能兼顾到司法的民主原则,还能在现行宪法和司法机构组织法的框架内进行改革,此外还有助于培养法官、检察官的终生职业荣誉与职业精神,使法官、检察官真正成为超脱于官场、超脱于世俗、超脱于其他权力体系的相对独立的职业群体,这恰恰是未来司法公正的基石。

  此外,对于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制度改革,还必须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提名和任免环节的信息公开问题。目前,中国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免,基本上处于内部操作流程之中,信息公开程度仍然难以令人满意。信息不透明,监督难有效。事实上,过往所查办的司法腐败案件,恰恰有很多就是司法官员本身德行问题所致。

  有鉴于此,未来的法官、检察官提名任免制度,或许值得引入“预提名”和“预任命”机制,即在正式提名和任命之前,先公开提名任命对象的个人信息,包括其学历、职业经历、主要办案资历等,以便接受民众的监督,防止个别不符合条件的人被提名或任命。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引入质询机制,让拟提名和任命对象,接受民众的质询,做出职业承诺,并以此作为今后监督其工作的基础。(陈杰人)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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