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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入法难在哪?专家称定罪可用情节替代金额

2014年06月17日 16:57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尽管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存在取证和定罪等难题,但决不能因此否定此类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阴建峰建议,可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纳入贿赂罪的范围内。

  阴建峰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指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具体包括性贿赂、帮亲属安排就业、帮助迁移户口、帮子女入学等。

  “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纳入贿赂罪的最大问题就是难以取证。”阴建峰解释说,由于大多都是一对一的交易,性贿赂取证和大部分权钱交易一样困难,但不能因取证难就否定此类罪行的社会危害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日前也发文建议,将贿赂罪中的“财物”改为“不正当好处”。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财物”的范围扩大到了“财产性利益”,但仍不包含“非财产性利益”。

  只有将贿赂罪中的“财物”改为“不正当好处”,才能把“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都涵盖进去。

  阴建峰说,我国已经正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基于该公约的规定,我国也应该修改刑法中的相关条款。

  专家说法 用“情节”作为定罪标准

  阴建峰教授表示,由于目前立法中的贿赂罪主要是针对财物贿赂犯罪,所以大部分是以金钱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

  如果将性贿赂或其他非财产性利益贿赂都纳入刑法的话,那入罪的标准也应该相应改变,不能仅仅以数额衡量。

  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把数额犯(即根据金额数量来定罪)改成情节犯(即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定罪)。“比如,由于性贿赂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就可以算作情节严重。”阴建峰说。

  对于给予招工指标、帮助迁移户口、安排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就业或者帮助提职晋级等行为,则可以根据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来定罪。

  如次数较多,导致了多人符合条件却无法就业,都可以成为考虑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衡量标准。(记者 纪欣)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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