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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转原创文章被诉侵权 原告索赔1元

2014年06月18日 10:1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微信是当下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之一。微信世界里,除了大量个人微信外,也包括一些个人、自媒体联盟、机构媒体、企业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数量迅速壮大,发布的信息形形色色,其中不乏转载他人原创作品及报刊等媒体发表作品的。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呢?

  昨日,中山首宗微信侵权纠纷案件开庭审理,中山一家科技公司认为本地另一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及索赔1元。昨日因被告没有到庭,法院并未组织辩论和调解,法官宣布休庭。

  起诉微信侵权索赔1元

  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在诉状中称,其是已获腾讯官方认证的“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号的所有人,通过该公众微信号向微信用户推送生活资讯、餐饮娱乐等信息,该微信公众号受到广大微信用户的关注。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中山商房网注明不得转载的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据原告统计“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在2014年2月2日至4月17日期间,未经许可多次以抄袭、不署名转载等形式对“中山商房网”的文章进行了多达14篇次的侵权,其中有三篇文章为“中山商房网”的原创文章。

  原告还称被告也向微信用户推送客户定制的广告,并且按照在线人数或粉丝数收取客户微信推广费进行盈利。

  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认为,其对发布在“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平台上的原创作品具有著作权,要求被告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及报纸媒体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1元。

  庭上:

  被告未应诉 法官宣布休庭

  昨日庭审,原告由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代理律师在庭上提出,涉案的三篇文字作品原告已作版权声明,并注明未经其同意不得转载,被告未经其同意,将原文改头换面并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原告律师还称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之前曾向中山商房网的员工发短信,称想转载涉案文章,员工当时明确表示拒绝。之后原告还收到被告发送的“最潮中山”业务推广宣传材料,其中标明有关微信推送文章的价格,原告律师认为被告经营的公众号是具有盈利的目的,其剽窃行为正是为了增加公众订阅号的关注人数和拉拢广告业务谋利的目的。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直接向法院起诉。原告代理律师在庭上也向法官说明,在提起诉讼后,被告已经在其相关微信平台上删除了本案三篇侵权文章。

  在庭审时法官曾问原告律师主张1元的赔偿费用有何事实依据,原告代理律师说,赔偿费用包括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1元只是象征性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肯定不只1元,其只是不想让别人认为是为了钱而打官司。

  最终因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没有出庭,法院并未组织辩论和调解,法官宣布休庭。

  公众号属员工个人与公司无关

  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副总经理罗某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于中山商房网起诉其抄袭的行为,他并不否认,但是他认为在互联网上很多的文章都是互相转载的,“转载多了还会引发更高的关注度,我觉得这是一件好事,网络是开放的,我们是转载了很多文章,但是都注明了出处,中山商房网的文章也有很多是转载的,并非全是原创。”

  罗某认为“最潮中山”的行为够不上侵权行为,原告公司起诉他们更多的是为了炒作,想通过媒体的关注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于这种行为,其公司并不想配合原告公司帮助他们炒作,因此并没有出庭。

  不过后来罗某又强调,“最潮中山”公众号并不是由其公司负责运营的,而是属于他们公司一个员工的个人公众号。“我们公司的一个员工是电子科大中山学院毕业的,那个最潮中山的公众号是他在学校期间就在玩的,后来来到我们公司应聘,入职后继续经营那个公众号,我们也没有反对,但是那个账号不属于公司,只属于他个人。”对于“最潮中山”发布的微信推送推广价格,罗某认为这是员工个人为了赚点外快,公司无权干涉。(记者张翔宇)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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