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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会办学莫成“法外之地”

2014年06月18日 11:28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保定9岁女童被国学班老师虐待事件曝光,令人发指的虐童行为激起公众强烈愤慨。其实,类似事件已不鲜见。就在不久前,郑州搏强“问题少年矫正学校”里,戒网瘾的19岁少女也被老师毒打致死。这些性质恶劣事件的背后,是一些社会办学机构长期游走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甚至成为“法外之地”。这种情况应该引起重视。

  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规的规范下,大多数社会办学机构遵守法律、规范办学,为教育事业繁荣做出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办学也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尤其是一些性质比较特殊的社会办学机构,更是频频打法律“擦边球”,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近年来,随着“国学热”兴起,打着“国学”旗号的社会办学机构大量涌现,其中不乏没有资质、未经许可就开办的“黑私塾”。在这些“黑私塾”中,一些教师以“传统”为幌子,对学生实施“棍棒教育”,动辄体罚、虐待学生,不但违反了教育理念和师道师德,还严重违反了法律。还有一些所谓戒除网瘾的学校,以及一些“问题少年矫正学校”,因为学生比较特殊,普遍采用特殊的教学管理方式。比如通过封闭式、军事化等教学管理,饿饭、殴打、虐待等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所谓的“矫正”。

  学校的教学管理必须置于法律之下。然而,一些特殊学校却把校园封闭起来,在与世隔绝情况下实施“军事化管理”,对学生任意实施体罚,甚至危及学生生命安全。是谁赋予它们“法治豁免权”?在一些特殊学校里,一些不具备教师资格证,甚至明显具有性格缺陷和心理问题的人也能充当老师。又是谁向他们“大开绿灯”?一些体罚、虐待学生的教学方法长期实施,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尽到责任了吗?一些家长做“甩手掌柜”,把孩子教育一股脑儿推给社会办学机构,他们对未成年子女所负有的监护教育义务又体现在哪儿?

  近段时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这些事件在刺痛社会的同时,也暴露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立法、执法、守法等多个环节存在的漏洞。只有把每个环节的篱笆都扎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才能获得切实保障。消除了法律监管的盲区,“虐童国学班”之类的“黑私塾”、“恶学校”,自然也就失去了藏身之境。(封寿炎)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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