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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学生撞到老人反称被讹 法院判定各担半责 

2014年06月18日 13: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波6月18日电(记者 何蒋勇 实习生 方堃)现在社会上太多扶起跌倒老人反被讹的鲜活案例让“老人倒地扶不扶”变成全民的恐惧和纠结。在浙江省宁波市,一起涉及“跌倒老人”的民事案件历经半年多,四次开庭,涉及5名当事人。近日,这起“扶不扶”、“撞没撞”的案件在宁波市镇海法院判决。

  2013年7月27日晚,宁波市镇海区的老人周某向民警报案,称自己在镇海某小学田径场锻炼的时候被一个踢球的小孩撞倒地受伤。周某今年78岁,湖南人,与打工的儿子在镇海居住。常去某小学田径场散步,顺便捡一些空矿泉水瓶贴补家用。

  据周某称,那天晚上田径场的灯光突然熄灭,这时候从他后方跑来一个十多岁的小孩,从侧面撞了他一下,导致其倒地受伤了。撞倒他的孩子立刻上前来扶周某。后来有人报警,警察将周某送至医院。去医院前,周某抓住那个撞自己的小孩不放手,但旁观的人劝他先去治疗,周某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需要手术治疗。周某希望民警帮忙找到这个小孩,让其承担相应责任。

  镇海派出所的民警很快找到了老人说的那个孩子和当天的几个目击者。2013年8月2日,孩子贾某在其母亲胡某的陪同下,在派出所做了一份笔录。贾某表示2013年7月27日晚上自己在镇海某小学田径场踢足球,突然球场的灯灭了,在传球时不小心撞到了周某,自己即刻上前扶周某起来,向其道歉。做完笔录,贾某和母亲均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目击者孙某某、孙某、连某等几人都证实了贾某将老人撞倒的事实。

  经鉴定周某右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后在住院22天。因为与贾某及其父母协商不下,周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贾某及其父母三名被告赔偿自己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1000余元。

  成为被告后,贾某的父母却向法官表示,自己的儿子贾某并没有撞人,而是老人先倒地,贾某出于好心去扶,被周某讹上了。而且母亲胡某表示,自己的儿子在公安做的笔录是无效的,公安给贾某做笔录期间自己曾有段时间不在场,而且做完笔录后自己并不愿意签字,并称民警告诉其不签字就不能回家,自己迫于无奈才签了字。另外贾某的父母还向法院申请追加某小学为第四被告,理由是某小学未尽到灯光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得知自己的学校被告上法院后,镇海某小学的周校长感觉非常冤枉,学校体育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原本是政府推动一项利民工程,是件好事,但这个也给学校的管理增加了压力和成本。学校向社会开放的时间是晚上6点半到9点,那天晚上8点熄灯是因为意外的停电造成的,是意外情况,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另外周某是来学校捡瓶子的,自己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镇海法院先后于2014年2月18日、2014年2月24日、2014年5月20日三次开庭审理该案,但贾某及父母表示原告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有诸多疑点,双方分歧较大。17日下午,镇海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镇海法院通知两位证人孙某和连某出庭作证。

  经审理,贾某不慎将周某撞倒致其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贾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学校田径场是一个体育活动场地,人员比较多,周某进入田径场内捡拾饮料瓶,更应当注意观察周围安全环境,贾某在田径场踢足球时,也应当注意周围人群的安全,而其两人均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对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周某与贾某的父母承担50%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贾某的父母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另外贾某的父母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了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镇海某小学不需要承担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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