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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深夜下班途中遇害 家属起诉公司被判赔13万

2014年06月18日 16:46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26岁的张某加班后回家途中遇害,凶手被判无期徒刑,但仅有4万元的赔偿能力。于是张某父母将女儿原单位的两名股东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今天证实,一审判决单位股东承担10%即13万余元赔偿责任。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26岁的张某是家中的小女儿,案发前从某大学毕业就职于北京某公司。

  2012年12月某日晚10时,张某在公司加班后回家的途中遭遇歹徒并被杀害抛尸。公司第二天发现张某未上班后向警方报案并通知了张某父母。

  直至2013年3月,公安部门才发现了疑似张某的尸体,后经张某父母辨认,确系被杀害的张某。杀人者王某后被抓获。

  原来事发当天,张某下班后到公交车站乘公交车准备回出租房,转车时,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被王某打昏在一排水沟内并溺水死亡。

  张某去世后,其公司给付了张某家属2万余元。后该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被核准注销。工商档案记载,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即彭某和章某承担。

  一中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虽然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王某赔偿张某父母经济损失共计71万元,但王某亲属只代其交纳了4万元。

  张某的父母认为,公司让张某工作到晚10时以后才回家,且事发于张某从单位到宿舍这个特定时段,公司作为受益人既没将张某送到住处,也没让其打车回宿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公司已注销,故张某父母起诉两名股东赔偿127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下班途中遇害 公司赔偿比例法院定为10%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被王某杀害,王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赔偿张某父母相应损失。

  张某自2012年9月份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形成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

  张某加班至晚10时许,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人杀害,公司从其加班行为中获益,应就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法院酌情确定为10%。因公司已注销,其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故彭某和章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张某父母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两名股东赔偿13.4万余元。(记者 王巍)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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