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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劫杀照相馆老板 逃亡8年落网被判无期

2014年06月19日 08:55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九年前,年仅17岁的张某伙同未满18周岁的老乡王某,在南通市陆洪闸的一家照相馆实施抢劫,并将该店老板残忍杀害。不久,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张某则在潜逃八年后落网。6月18日,南通中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令人唏嘘的是,二人当时抢得的财物仅价值948元。

  张某和王某都是河南周口人。2005年3月初,张某和王某来到南通,一起租住在陆洪闸一户人家里,王某到一家制衣厂打工,张某一直未找到工作,就向王某提出回郑州当保安,因没回家的路费,二人商议去偷隔壁邻居家,并一起到陆洪闸街上一个杂货铺买了一把斧头,回到暂住地后因人多未能下手。

  同年3月20日下午4时许,张、王二人进入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陆洪闸通明照相馆,二人合谋对店主顾某(男,殁年35岁)实施抢劫,在佯装拍照后,乘被害人不备,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斧头、王某持店内木凳,先后猛击顾某的头面部致其当场昏倒。

  在翻找被害人随身财物时,因顾某苏醒反抗,张某与王某再次持斧头、木凳猛击顾某的头部及身体,致顾某再次昏迷。张某与王某在照相馆内劫得人民币1400元、Phenix牌DC828n型照相机及镜头一台、西门子牌3508i型手机一只、斯达康牌UT106a型小灵通一只及柯达牌100型胶卷八卷等财物后逃离现场,途中将小灵通丢弃。被害人顾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3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劫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948元。案发后,被劫物品Phenix牌DC828n型照相机及镜头、柯达牌100型胶卷八卷、斯达康牌UT106a型小灵通已发还给被害人的家属。

  案发后不久,王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5月18日,张某在新疆乌鲁木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3日,张某在被带回南通的列车上,其挣脱手铐跳窗逃跑,此后一直隐瞒身份在全国各地逃亡,甚至靠捡拾垃圾充饥。从2008年开始,他捡到一个叫“朱相涛”的身份证,冒用其身份,靠打零工为生。

  2013年11月30日,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祁各庄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孔雀城工地进行流动人口清查时,发现一“朱”姓男子身份证照片与其体貌特征有很大差异,回答民警提问漏洞百出,并坚称自己姓“朱”,祁各庄派出所民警遂将其带回盘查。

  当民警查出张某是网上追逃人员后,张某当即痛痛快快地供述了2005年伙同王某在南通抢劫一照相馆老板的犯罪事实。26岁的他显得格外苍老。“这一天终于来了!”面对民警,他反倒如释重负,丝毫没有反抗。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斧头、木凳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积极实施持斧头击砸被害人头部、劫财等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前次被抓获后押解回通途中脱逃,后长期潜逃,酌情从重处罚,遂以犯抢劫罪判决被告人张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者马超 通讯员顾建兵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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