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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知识产权第一案"波澜再起 三鉴定人被查违规(2)

2014年06月19日 15:10 来源:大众网 参与互动(0)

  鑫富新发诉案突起波澜:三鉴定人被查违规

刘刚的撤销个人鉴定意见

沙耀武的撤销鉴定结论的决定书

张玉瑞的说明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本案中鉴定人是否存在违法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本案中国科鉴定中心有无违规问题的答复

  鉴定机构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3名参与案件的鉴定人违规进行鉴定……,7月3日,有“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之称的浙江鑫富公司状告山东新发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案将在上海高院进行二审,该案也再次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大众网记者日前了解到,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再次投诉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中的表述,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的问题;3名鉴定人则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司法局:3名鉴定人被查出违规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再次投诉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中首先介绍了案件的背景:2007年8月,临安市公安局为查明张开国等人涉嫌侵害商业秘密案的需要,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知识产权鉴定,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受理后,与国科鉴定中心共同开展了鉴定工作,并于2007年11月13日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举报方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微生物酶拆分生产D-泛酸钙及D-泛醇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合组合为非公知技术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调查后发现,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作为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与委托单位履行了此次鉴定的委托受理手续,国科鉴定中心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等相关受理程序的规定与委托单位办理受理程序,因此,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等相关受理程序规定的问题。

  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本案中,刘刚、沙耀武、张玉瑞作为国科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参与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鉴定工作,违反了《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的上述规定,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考虑上述三名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发生在2007年,距今已经超出了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北京市司法局已正式发文认定该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参与鉴定的3位专家(刘刚、沙耀武、张玉瑞)中,有一位专家出具书面证明,声明自己是法律专家,在鉴定中未对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另两位专家已出具书面证明,决定撤销自己做出的鉴定意见。

  其中,刘刚在《撤销个人鉴定意见》中称“由于本人对其中微生物发酵不熟知,现撤回个人鉴定意见。”;沙耀武在《撤销鉴定结论决定书》中称“因本人不是微生物专家,我个人对涉案微生物酶法生产D-泛酸钙技术是否是非公知技术不具准确判断能力,我决定撤回本人在本次鉴定中的意见。”;张玉瑞则出具书面说明称“我是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者,在该鉴定中,未就技术问题发表意见。”

  对此,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新发认为,既然专家撤销了鉴定意见且鉴定程序违法,就意味着之前依据该鉴定报告作出的刑事和民事判决都是错误的。

  专家法律意见书:司法鉴定有违规情形

  根据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出具的关于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专家法律意见书,8位资深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研讨后认为,在该案的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的有关内容构成商业秘密,其主要内容与鑫富公司所主张的“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关,属于没有确定的事实,在这些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就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同时,司法鉴定中存在明显违反鉴定规则,违背独立、公正原则的情形。

  8位专家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顺德,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胜利,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广亮,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前副厅长程永顺。

  经过认真审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相关背景的基础上,专家们认为,在该案的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的有关“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合组合”构成商业秘密,其主要内容与鑫富公司所主张的“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关,属于没有确定的事实,在这些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就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专家一致认为,就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涉案技术本身就很复杂,而且就该技术领域同时存在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及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等其他内容公开的因素,目前,确认涉案技术中哪些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本身就很困难,同时司法鉴定中存在明显违反鉴定规则,违背独立、公正原则的情形。因此,本案应当首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后,才能加以判断,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当审慎对待,不应简单地依据司法鉴定报告轻易下结论。(记者 尹玉涛 宋立鹏)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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