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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参与穿越活动意外身亡 家人要求组织者赔偿

2014年06月24日 10:0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驴友意外身亡,家人状告活动组织者和参与穿越活动的14名驴友及发布活动网站所属的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诸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44451.2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罗湖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参加穿越活动意外身亡

  2012年4月清明假期来临之前,驴友小陈通过“海角户外”网站以“开不了口”的网名报名参加由被告潘某某发帖发起的“穿越”活动。2012年4月3日,潘某某、陈某某等14名驴友与小陈一起参与了上述户外穿越活动。在穿越过程中,小陈与其他同行人员失去联系,潘某某在打其手机未能取得联系后,以为其自行返回,带队继续前行。

  2012年4月5日,潘某某在发现小陈未返回后报警。之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派出所在马峦山红花岭水库附近的草丛中发现小陈遗体。事故发生后,小陈的父母认为,活动组织者在当天发现小陈失踪后,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小陈没有及时得到救助,遂将其告上法庭。随后,小陈的父母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另外参与活动13名驴友和发布活动网站所属的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一审判决组织者无过错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自助式户外运动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所涉户外穿越活动并不具有营利性质,组织者并没有从中获取利润。因此,本案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承担过错责任。

  小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户外运动所具有的风险,并独立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本案事故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及自身身体状况所致,被告潘某某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等13人作为活动的参与者,对小陈死亡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王纳)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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