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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罪名均不构成 江苏南通原政协委员被错关三年

2014年06月24日 16:1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曹军走出看守所已近14个月多了,但他总觉胸口“堵”得慌,像一块石头堵得他经常喘不过气来。因为,到目前为止,他还没有等到法院对他的无罪判决,在此之前,他已经被无辜羁押3年零21天。

  2013年4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1)苏刑二他字第0064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曹军“四项罪名均不构成”。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依法维权得罪人,通州警方抓走市政协委员

  曹军生长在南通农村,大学毕业后在南京财经大学任教,后下海经商成为知名企业家、南通市政协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南通市委常委。

  2004年起,曹军的公司与通州星源公司(下称星源公司)、南通东江公司(下称东江公司)合作开发占地约30万平方米的南通“东郊庄园”项目。

  由于合作方星源公司、东江公司未经法定招标程序,违规使用其下属建筑公司承建工程,虚报造价并拒绝财务监督,致使曹军公司权益遭到非法侵占。

  在历经一年的多次协商未果后,合作双方将存在的多个民事经济纠纷诉讼至管辖地扬州法院,判决结果均以曹军公司胜诉,星源公司、东江公司败诉或撤诉而结案。法院依法冻结星源公司、东江公司账户和资产,进行审查和清算。

  但是,令曹军没有想到的是,他的合法诉讼行为,却给自己和全家带来了无尽的灾难。

  “曹军的维权行为,得罪了与地方相关领导联系密切的商人尹某某和姜某某。”曹军妻子陈彩萍告诉记者,此二人为泄私愤报复,欺骗上级领导恶意指控曹军有“涉黑”等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由此对曹军进行立案侦查。

  2010年3月28日,曹军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抓走并采取强制措施。同年6月18日,警方又以“骗取贷款罪”为由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曹军。从那时起,曹军被陆续扣上了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四项罪名。

  据知情人透露,警方将曹军抓走后,通州区检察院曾多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通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

  曹军被无辜羁押长达3年零21

  曾经的南通市政协委员、中国民建南通市委常委,现年50岁的曹军离开看守所已经14个多月了,但他至今还不能回到一个“自由人”的状态。

  2010年3月28日晚,南通公安机关突然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曹军拘留,第二天改为“监视居住”,强行将他羁押在南通市通州区某宾馆(公安办案点);6月18日,又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将他逮捕;9月17日,他被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移送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1年3月30日,通州区检察院向通州区法院提起公诉。通州区法院于同年5月9日至7月27日十四次庭审结束,在宣布择日宣判后,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曹军是否构成犯罪?

  2013年4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1)苏刑二他字第0064号文,《关于被告人曹军、曹荣虚报注册资本、骗取贷款、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一案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批复认为:一是,被告人曹军、曹荣(曹军的弟弟)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二是,请你院(指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批复后,立即依法对被告人曹军、曹荣变更强制措施。当天,通州区法院对曹军、曹荣宣布取保候审。

  至此,曹军已被无辜羁押长达3年零21天之久。

  法律专家团论证:定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1年6月3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博导,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博导,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挂职)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刑法学博导,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新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博导,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博导,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等5名国内著名刑法学、民商法学专家对曹军被控虚报注册资本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专题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该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签名。

  专家们认为,被告人曹军在缴纳同泰公司、道森公司注册资本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出资,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问题;被告人没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验资机构出具了合法的验资证明;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未受到欺骗,其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专家们表示,同泰公司在申请贷款时,均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作担保,足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贷款程序合法;所有银行都认为曹军的公司是优质客户,给予其最高级别的银行信用评价,没有一家银行认为自己受骗。同时,同泰公司已于2010年8月将所有银行贷款(包括1亿多尚未到期的贷款)全部提前还清,没有对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害,曹军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专家们指出,星源公司和同泰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产生分歧,存在民事纠纷。对于2950万元贷款,法律关系明确,星源公司的权利能够通过民事途径得到满足,曹军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专家们强调,同泰公司、华泽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曹军一人,实质上是“一人公司”,其他股东要么是挂名股东,要么是已经将股权转让给曹军。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曹军构成职务侵占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陈兴良、张明楷、曲新久等5名国内著名刑法学、民商法学专家,请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宣告曹军无罪。

  同一案件,不同罪名,通州检方被指“移花接木”

  根据通州区检察院2011年3月30日出具的通检诉刑诉【2011】115号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曹军、曹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起诉书认定曹军合同诈骗金额为2950万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认为,曹军及同泰公司与姜某某、星源公司之间存在复杂的民事纠纷,同泰公司只是将不归还星源公司为日丰公司担保的2950万元银行贷款作为主张民事权利的手段,不存在曹军诈骗星源公司财物的故意和行为。

  根据通州区检察院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通检诉刑不诉【2013】10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犯罪嫌疑人曹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军不起诉。

  “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知情人对通州区检察院同一案件,却定了不同罪名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同一案件在通检诉刑诉【2011】115号起诉书中给曹军定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为什么在通检诉刑不诉【2013】101号不起诉决定书中给曹军定的罪名就变成了“骗取贷款罪”?

  知情人认为,通州检察院这种“移花接木”的做法实在是“荒唐”之极,说白了就是千方百计在一张白纸上人为的弄一个“污点”!

  曹军认为,通州区检察院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通检诉刑不诉【2013】101号“不起诉决定书”,将原“合同诈骗罪”变更为“骗取贷款罪”的用意,就是为了回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7日下达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高院意见的(2011)苏刑二他字第0064号批复。“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逃避问责和赔偿!”曹军说。

  曹军的疑问是否成立?带着这一问题,新华网记者于2013年12月5日采访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该院504办公室,政治处主任王立新告诉记者,曹军案的具体承办人不在单位,他们知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1)苏刑二他字第0064号,《关于被告人曹军、曹荣虚报注册资本、骗取贷款、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一案的批复》的文件。

  随后,王立新请示分管领导后告诉新华网记者,“曹军已向我院提出申诉,我们已经接受,申诉正在办理期间,不方便接受采访!”

  当天下午4时许,新华网记者来到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宣传处经请示领导后向新华网记者表示,曹军案正在申诉处理过程中,不方便接受采访。在当天晚上和第二天,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工作人员曾多次拨打新华网记者的手机,该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分别以“请记者吃饭”和“领导指示再沟通沟通”等理由打听新华网记者行踪并邀请见面,对此,新华网记者予以谢绝。

  通州法院应该依法执行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批复

  针对当前我国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在2013年8月13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资深法律专家认为,通州区法院于2011年5月9日开庭后,经过14次庭审,在宣布择日宣判后,对于曹军、曹荣兄弟的“罪”与“非罪”,逐级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2013年4月17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高院意见的(2011)苏刑二他字第0064号批复下来后,通州区法院理应依法宣告曹军无罪。

  但蹊跷的是,2013年8月26日,通州区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通州区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通州区法院作出了准许其撤回对被告人曹军、曹荣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起诉的(2011)通刑二初字第0060号刑事裁定书。

  对此,当地法院有什么说法?2013年12月5日上午,新华网记者采访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俞继进和曹军案的审判长李振男。

  问:贵院作出准许通州检察院撤诉的(2011)通刑二初字第0060号刑事裁定书,是否合法?

  俞继进:应该也可以允许,检察院“证据”发生变化。

  李振男:法律没有禁止规定。

  问:最高法院对曹军及曹荣不构成犯罪的批复已经下来,是否应该公开宣判曹军、曹荣无罪?

  李振男:案件本身很复杂,我没有看到批复,有没有也不知道。《刑诉法》明确规定,案件在未审判之前,可以撤诉。

  俞继进:“肯定有批复!”我们收到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2013年12月5日下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所有的案件都要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关于曹军案的事实部分,以作出生效的裁定和通州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通州检方公开对抗最高法院作留“尾巴”决定

  2013年4月28日,通州区法院根据“通州区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申请,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书”,决定延期审理。曹军当时就提出申述,要求“立即解除对被告人曹军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撤销通州法院延期审理的决定,立即依法宣判被告人曹军无罪。”

  但是,直到2013年8月23日,通州区检察院才以“证据变化”为由向通州区法院申请撤诉;通州区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出具了(2011)通刑二初字第0060号“刑事裁定书”,同意通州区检察院撤诉。为此,曹军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上述裁定,公开宣判曹军无罪。

  2013年9月10日,通州区检察院作出通检诉刑不诉【2013】10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原起诉的四项罪名中的“合同诈骗罪”一项应变更为,曹军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至于其他三罪,则烟消云散了。随后,曹军向各级检察机关提交了“申诉状”和“曹军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补充申诉理由”,要求纠正错误。“通州区检察院的做法已经在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也就是对抗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曹军说,通州区检察院已受理他的申诉。

  “2014年3月15日,通州区检察院电话通知说,案件卷宗被纪委调走了。2014年5月26日,通州区检察院再次来电话表示,案件卷宗已经回来了,准备继续审理申诉。”曹军说。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曹军说,“他们作出留‘尾巴’决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以后的问责和赔偿!”

  “最难的3年零21天的‘冤狱’已经挺了过来,相比之下,维权的路相信会平坦许多!”曹军表示,为了法律的尊严和自己的清白,他一定会继续坚持下去,永不言弃。因为,坚持申诉不仅仅是他的个人清白问题,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批复)的尊严!(记者 苏华)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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