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瘦肉精”案主犯减刑未通过
2014年06月30日 11:25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2011年7月25日,轰动一时的“瘦肉精案”宣判,两名主犯中的奚中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无期徒刑。昨天,记者从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获悉,省高院认定“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不予减刑”。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院一审认定,奚中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后,河南省平原监狱认为,罪犯奚中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5月21日,省高院在河南省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省高院认为,罪犯奚中杰自服刑以来虽然受表扬1次、记功1次,但其所犯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依法应从严减刑。
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最终省高院裁定对罪犯奚中杰本次不予减刑。(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线索提供 王帅)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