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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两黑电镀厂老板涉嫌污染环境被判刑罚款

2014年07月01日 10:29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仓山法院26日公开审理了两家黑电镀厂涉嫌污染环境案并当庭宣判,两家黑电镀厂的老板因犯污染环境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这是我市宣判的首批环境污染案件。

  去年1月,被告人翁某在仓山区城门镇租赁厂房开设电镀厂,生产污水直接排入厂外的臭水沟。去年8月1日,仓山区环保局查封了电镀厂的厂房。但翁某在经济利益驱使下,让电镀厂继续运转。一周后,省环保厅对这家电镀厂进行检查,这家电镀厂才停工。

  去年4月至8月,陈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仓山区盖山镇租赁厂房私自开设电镀厂,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擅自从事配件镀锌加工,生产废水通过车间下水道直接外排。去年8月5日,这家电镀厂被省环保厅查处。去年9月27日,陈某向仓山警方投案。

  去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有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司法解释实施一年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已经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的环境刑事犯罪案件达108起,超过前10年总和。去年以来,全省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630起。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以各种隐蔽手段逃避环境监管,偷排偷放等恶意排污行为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和单位人情执法、协商执法甚至执法犯法现象依然存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年元旦开始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对非法偷排、超标排放、规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出重拳、用重典,对相关企业、单位和责任人严惩不贷。(记者 何佳媛 通讯员 曾咏发)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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